財產查封方式為何?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查封制度之設計目的即為確保債權實現之可能性,並透過公開、書面與嚴謹的程序,避免債務人任意脫產而致損害債權人利益,亦保障執行公正與透明,防止濫用程序或違法侵害財產權利。最後須注意,查封係強制執行程序之起點,若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清償,則法院將進入換價程序,如拍賣、變賣等,而拍定所得將依順位清償債權人,若拍賣不成則可能適用特別拍賣程序或撤回執行標的,整體程序受到強制執行法與相關法令嚴格規範,債權人、債務人與法院各有應盡義務與程序遵守,以確保執行程序合法、公平、有效。
律師回答:
拿到執行名義後即可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換價→滿足)。查封是為實現債權人債權,由執行法院剝奪債務人對特定財產的處分權,改由國家取得處分權的執行行為,查封方式則依查封標的物之性質而各有不同。
畢竟強制執行,說白了就是法院依「執行名義」,以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其方式包括將債務人的財產拍賣、變賣、變價、分配等,以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而「查封」換價程序之前置作業。查封的具體內容,是指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不可以任意處分、移轉財產。關於查封程序的執行,將按照目標物的不同,分別詳述: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以實現債權,其中首要程序即為查封,亦即剝奪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權,進而進行拍賣、變價或其他換價行為,以滿足債權人之請求。查封方式須依執行標的性質不同而分別處理。
若標的是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46至59條,法院得由執行人員現場占有,並可依情況採行標封(即封條黏貼)、烙印、火漆印等方式公告查封狀態。另可委託具有專業之保管人、請求警察協助進行,並需製作查封筆錄,詳列查封原因、動產狀態、債務人身分、查封時間與保管方法等資訊。必要時,法院得於假日或夜間進行查封,但須取得執行法官許可。被查封動產原則上應移至法院指定地點或交付保管人保管,視情況亦得交由債務人本人保管,但應告知若有毀損、遷移或藏匿查封物可能構成刑責。
至於不動產之查封,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以下規定,法院應命執行人員揭示(即貼封條或公告)、封閉部分空間或全部、追繳地契或權狀,並同時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查封筆錄亦應詳記不動產現況、使用情形、特殊交易影響情事(如凶宅、海砂屋)及相關債權人資訊。不動產原則上由債務人繼續保管或使用,法院可另委託機關或團體管理。
若查封的是船舶或航空器,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及第114-4條,準用不動產或船舶的執行規定處理。
若執行標的是金錢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法院應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款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清償。
若是其他基於債權或物權而對第三人有交付請求權的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法院得禁止交付與處分,必要時命第三人將該財產交與法院保管並依動產或不動產規定處理。
查封一旦成立,債務人即喪失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不得轉讓、隱匿、損壞或變造。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6條=強制執行法第76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強制執行法第114-4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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