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津貼,可否強制執行?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特殊境遇家庭津貼確有法律保障之不可查封性質,但僅限於未撥付前的「請領權」以及依法設立並獲核可的「專戶」之存款。若未設立專戶,津貼進入帳戶後即喪失特殊保障,成為債權人合法查封之標的。建議所有具有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者,應儘速依法設立專戶,並確保專戶專款專用,以維護應有之生存保障與法律權益,避免在遭遇執行程序時失去對該筆生活扶助金的法律庇護。
 

律師回答:

特殊境遇家庭是否享有津貼款項免遭強制執行的保障,實務上經常引發爭議。雖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條之1明文規定,依該條例請領之津貼或補助「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並賦予設立「專戶」之制度保障津貼安全,但此並不等於實際撥付之津貼款項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免於被執行扣押。
 
倘若受補助人依規定設立專戶,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該專戶內之存款始得受到「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保護。若受補助人未依此程序開立專戶,而係將津貼款項匯入一般帳戶或與其他資金混同,則一旦進入帳戶後,該款項即喪失其原本身份上之津貼性質,而成為一般金錢資產,進而可供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查封或扣押。此一法律設計,係基於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保障與債權人權利實現之雙重目的。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亦進一步闡明:「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但該條規範重點亦著重於「依法領取」之性質與用途,若該款項已進入帳戶且與其他存款無法明確區隔,即可能喪失其特定性而被納入可執行資產之範圍。因此,若債務人欲避免補助款被強制執行,務必遵循法律規定設立專戶,並明確區分該專戶用途,且不得混入其他私人資金或用於非扶助目的,以維護法律所欲保護之最低生活水準。
 
此外,即便已依規定設立專戶,若債務人之整體生活狀況顯著優於債權人,執行法院於衡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後,亦可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規定,不受不得執行之限制,惟此仍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費用。此項條文賦予法院衡酌裁量之權限,使其能兼顧實質正義與個案公平,避免制度淪為債務人逃避責任之工具。同理,債務人若未設立專戶,且未能舉證證明帳戶中款項來源確為依法領取之津貼或補助,則在查封程序中法院將無從確認資金性質,債權人即可合法聲請查封帳戶餘額並進行強制執行。實務亦有案例指出,單憑「我有特殊境遇身分」無法阻止法院執行,除非能舉出足以證明該款項確實屬津貼來源且依法受保護者,如社會局撥付款項證明、銀行專戶對帳單、主管機關核定函等具體證據。
 
補助的性質在法律上定位為一種「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其在尚未撥付至帳戶前,債權人不得要求直接向社政機關攔截給付;亦不得以讓與方式移轉第三人,或供作其他契約擔保。這樣的設計目的在於使弱勢家庭能真正享有基本生存保障,不受私法債務關係之干擾。
 
然而,一旦該金錢已成實體存在於帳戶中,且未經適當專戶設立程序,即轉變為普通財產法律上的金錢所有權,其性質亦不再享有「特別保護」,在強制執行體系下即失去例外地位。因此,欲確保實質津貼不被扣押,最有效且唯一保險的作法,即為依條例設立「專戶」,並以該帳戶單純作為存入津貼之用途,杜絕混用。主管機關核可過後,該帳戶資料應備存法院或相關執行機關查核,必要時出具證明文件,得以主張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適用。
 
最後,實務上部分債權人可能仍就已開立專戶之帳戶聲請查封,此時債務人應即刻提出異議與佐證文件,例如提供專戶設立核准函、津貼匯款明細與法院主張該筆款項係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條之1保障下的金錢,依法不得查封。倘若執行法院未及審查即准予查封,債務人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起聲明異議,主張該筆款項具有不可強制執行之性質,並聲請停止執行,以確保法律上所保障的最低生活費不致受到債權執行行為之侵害。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社會給付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