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向法院聲請暫時停止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必須要先拿出多少擔保金?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暫停強制執行所需擔保金非固定比例,而係以債權金額乘以法定利息再乘以推估訴訟延長期間為原則公式,提供法官實質裁量依據,亦可作為當事人評估風險與訴訟策略之參考。
司法實務通常以民法法定利息5%為計算基礎,若標的債權金額為100萬元,依司法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審至第二審辦案平均期限約2年4個月(即2.33年),則債權人因執行遭暫停,約於此期間內無法回收其債權而產生利息損害,依此計算方式:100萬元 × 年利率5% × 2.33年=11萬6,500元,四捨五入後約為12萬元,故法院即可能核定擔保金額為12萬元。
律師回答: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得停止,但若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如再審、回復原狀、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撤銷或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對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程序者,得聲請執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直至訴訟確定。惟此等聲請須提供相當擔保,法院始得裁定准許停止執行,並非當事人單方聲請即當然成立。至於擔保金數額如何訂定,依實務見解,並非以執行標的物價值(例如遭查封拍賣之房地500萬元)為基準,而係以可執行債權金額(如借據記載之100萬元)加上執行費用後總額,再參酌訴訟可能延宕期間內,債權人可受償利益遞延所受之損害為基礎,計算債權人可能損失的利息作為擔保金額。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是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數額應該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無法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的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的損害額定之,不應該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因此,可以執行債權額加上執行費用後之總金額,預估可能之訴訟總時間,計算債權人因可能的訴訟時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訂定擔保金數額。
此擔保金須由聲請人於提出聲請停止執行時一併提供或提存,法院始會核發裁定准許暫停強制執行。若未依限提供擔保,則聲請將不被受理或駁回。擔保金提供後,法院會將裁定通知執行機關及債權人,執行即暫緩,不致產生查封、拍賣或強制交付等後續程序。倘債權人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或所提訴訟無勝訴可能,得聲請法院撤銷暫停執行裁定,或於訴訟終局敗訴確定後,請求沒收擔保金,以彌補其執行遲延所受之損害。
反之,如聲請人訴訟勝訴,並獲確認原執行名義無效或債權不存在,則可聲請法院返還原提存之擔保金。可見,擔保制度設計係為平衡執行程序與當事人訴訟防禦權益,避免濫用停止執行手段阻撓合法債權人受償,亦保護聲請人於訴訟確有理由時能避免票據跳票、財產拍賣等執行不利後果。
依司法院所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2年4個月,預估行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執行延宕期間約為2年4個月,所以該廠商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12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2+4/12)=12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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