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知道債務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但不知戶籍地或送達地如何處理?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處理民事案件,對送達程序合法性與當事人身分資料要求嚴謹,債權人應備妥起訴或聲請資料,並依照法院通知辦理查詢,若涉及法人登記,應備妥公司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文件佐證,若屬自然人,則應於法院通知核發後三日內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查調後,即可據以補正訴狀或聲請書,法院將續行審理,日後如取得勝訴裁判或確定支付命令,亦能憑正確之戶籍或登記資料進行合法送達與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務必重視資料準確性與程序合法性,避免因送達錯誤或資料不全而影響債權實現之進度與效率。

 

律師回答:

在民事訴訟或非訟程序中,法院對案件審理與送達程序之合法性具有實質調查義務,為確保訴訟程序的有效推進與當事人程序保障,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或起訴人、聲請人)提供被告或債務人的正確住居所或登記地址,以便合法完成法院文書之送達,並避免訴訟無效或執行程序中止。此時,債權人可持法院核發之調查文書前往戶政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商業司等主管機關查詢戶籍或公司登記資訊,此類文書即俗稱「查報債務人戶籍通知書」。法院在處理如支付命令、調解、訴訟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等案件中,若發現債務人住址不明、送達不成或資料不完整,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規定命債權人補正,提出明確之地址資料。債權人應據此備妥身分證明、案件相關文件與法院開具之查詢通知函,前往戶政機關申請住址查詢,若對象為法人或商號,則應向經濟部或所在地之經發局查詢其登記地址,以資確認。
 
又如支付命令是一種針對金錢或可換算為金錢給付之請求所設的簡便程序,無需開庭,債權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附具債務關係之初步證明資料,如借據、對帳單、合約等,法院經形式審查無誤後即會發出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書面內容會記載債務人應清償之金額、計息方式與起算日,以及若不服應於收到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508條、第521條)。
 
債務人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債權人得憑此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封不動產、扣押存款、查扣薪資等。由於法院文書需合法送達,債權人應確保被告或債務人資料正確,若起訴時未能詳列被告住居所、姓名、身份證字號等完整資訊,法院即會命其補正,未補正者訴狀恐遭發還,不符程序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書狀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居所、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身分、事件名稱、聲請內容、證據資料、附屬文件與提出法院、時間等,並建議載明如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等,以利法院辨識。
 
若書狀內容不合程式或資料不全,法院依第121條命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者得將將遭裁定駁回,蓋如支付命令,依第民事訴訟法510條有專屬管理,即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此程序對於債權人日後聲請強制執行之成功與否具有關鍵意義。
 
在法院文書中,除了送達地址核對外,亦會詳載法院名稱、發文字號、承辦股別、聲請人與對造之身分,以及標的金額與利息計算方式等,債務人應留意異議期限與處理方式;若逾期未提異議,將視同敗訴,債權人即可啟動查封與執行流程。因此,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訴訟起訴、調解等程序中,應事先確認對造身分資訊是否正確,必要時可利用法院所核發之查戶通知或商登查詢函,合法申請債務人住址或公司地址,避免後續訴訟文書送達無效,導致訴訟程序中止、裁判不能確定或執行無從進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核發之查詢通知書須具文號、案件標題與法院承辦單位標識,方可供戶政機關或經濟部查調,個人不得以私權形式請求調閱他人戶籍資料,否則涉及個資法爭議與刑事責任。若經查證被告戶籍遷出或資料失效,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公告送達,惟需法院認定符合公告要件,程序上較為複雜,實務上宜盡可能掌握被告最新資料。

-債務-訴訟程序-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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