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財所清單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查財所清單係強制執行程序中重要的前置步驟,欲執行成功,債權人應積極備妥以下文件:一、執行名義正、影本;二、身分證明正、影本(公司者附設立證明);三、查調課稅資料申請書;四、代理人則需附身分證及授權書。完成上述準備後,即可依法申請查調,並在掌握財產狀況後,結合法律程序擬定最有效率之執行策略,達成債權實現的最終目的。
 

律師回答:

當債務人欠款不還,債權人雖已取得法院判決,但無從得知對方財產狀況時,最常見的進一步手段便是向稅捐機關、地政機關或法院聲請查調財產清單,協助掌握債務人資產分布與價值,以便後續強制執行。這類查詢行為,俗稱「查財所清單」,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債權人必須備齊一定之法律文件與證明資料,始能向相關機關合法提出查詢請求,以下即為查詢所需的文件與申請流程說明。
 
首先,查詢前提是債權人需已取得合法的「執行名義」。執行名義除作為強制執行的證明以外,如果在判決之後,欠款人仍然宣稱沒錢、故意不還錢,執行名義還可以幫助我們去查詢欠款人的財產。
 
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包含:確定判決、公證書、法院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筆錄、仲裁判斷等。無論屬何種形式,皆需要正本,以證明債權的合法存在與執行力道。
 
其次,債權人需提出可證明身份的文件:若債權人為自然人,應備妥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應檢附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書、政府核發核准函或主管機關核准證照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若債權人為外籍或陸籍人士,則需提供護照、居留證或出入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及影本備查。
 
此外,查調程序必須填具「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此文件格式由財政部稅務機關提供,申請人需簽名或蓋章,詳列債務人基本資料、查詢項目、目的與查詢範圍,例如:查詢土地、建物、動產、不動產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得稅資料、車籍登記、保險投保紀錄、金融帳戶資訊等,依所需擇一或多項申請。
 
若非本人親自辦理,代理人亦須備妥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並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一併附上,授權內容須明確記載查調目的與範圍。
 
完成以上文件準備後,債權人可攜帶完整資料前往各相關查調機關,包含國稅局、地方稅務局、不動產登記機關、監理所、金管會轄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依各機關受理窗口及公告流程辦理,部分項目可透過法院函文調取,亦可透過法院聲請調查。
 
國稅局所提供的「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或「財產歸屬清單」,是最常申請的財產資訊查詢項目,可揭露債務人擁有的不動產登記狀況、車輛、股票或其他課稅財產之登記資料,對於債權人評估是否聲請強制執行極具參考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查調所得、財產資訊屬個人敏感資料,依法須具備執行名義方得申請,若查調目的並非為強制執行而為其他用途,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或偽造文書罪責。對此,稅務機關審查十分嚴格,債權人應確保文件真實完整,且明確標示查詢用途與執行目的。
 
若文件不齊或資料不符,可能遭退件不予受理,甚至列為列管紀錄。查調完成後,取得之財產清單可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例如聲請查封不動產、扣押薪資、凍結存款、拍賣動產等,搭配執行名義與查調資料,法院將依法核發執行命令,通知相關第三人(如金融機構、公司僱主、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執行,實現債權回收。
 
查財所清單不僅可作為後續執行的依據,更可協助債權人掌握債務人資產狀況,評估是否有執行效益或僅為「無資力」,以決定是否聲請強制執行或轉為債權保全措施,如假扣押、假處分或聲請法院限制出境。若經查調發現債務人刻意脫產、財產移轉或不實登記,債權人亦得依民法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追討回原屬債務人之資產。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稅捐稽徵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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