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會被關嗎?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法律體系下,純粹因欠債而被關的可能性極低,但若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並採取惡意脫產、藏匿財產、拒不出席法院訊問等行為,不僅會被法院拘提、管收,還可能構成刑事上的損害債權罪,最終導致人身自由受限,因此,債務人若面對債務問題,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法報告財產狀況,必要時應積極協商或申請更生、清算等合法途徑解決,不應心存僥倖或以非法手段規避法律義務,以免得不償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法律制度下,一般的債務糾紛純屬民事法律關係,即使債務人不還錢,原則上不會因此被關,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也僅限於財產執行,並不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然而,若債務人惡意規避執行、藏匿財產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則可能觸及強制執行法的拘提、管收程序,甚至構成刑法的損害債權罪,亦即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債務人仍有可能被拘束人身自由。
債務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履行契約糾紛訴訟,法院判決甲公司須賠償乙公司二十萬元,判決確定後,乙公司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甲公司負責人卻心存不滿,故意將公司帳戶資金全數提領一空,造成公司無資產可供執行,且經法院通知訊問亦拒不到場。
該行為已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22條與第25條之拘提與管收規定,強制執行法第21條明定,債務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拘提之;第22條進一步列舉得拘提的五種情形,包括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隱匿或處分財產、拒絕陳述或為虛偽報告等,法院除可拘提外,還可命債務人提供擔保,若無擔保,則得管收,管收即短期剝奪自由,非屬刑事處罰,卻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強制手段,為確保債權實現所設,本案中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且惡意隱匿財產,法院依法可拘提,若到場後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法院即可裁定管收,並適用至甲公司負責人,依同法第25條第2項,針對法人負責人亦可拘提、管收。
此外,債務人故意將帳戶資金提領一空,已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該條明定,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債務人行為明顯符合損害債權罪構成要件,其主觀上具備損害乙公司債權之故意,客觀上將帳戶資金提領一空,已屬處分或隱匿財產行為,縱使僅處理公司帳戶資金,仍可認為行為人意圖損害債權,因為公司帳戶原有資金具備清償能力,且為法院執行範圍內之財產,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惡意處分,依法仍須負刑事責任,法院除可啟動拘提、管收程序外,檢察官亦可依法偵辦刑事責任。
實務上,若債務人僅單純無力償還債務,並未有隱匿財產或惡意規避行為,一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也不會被拘提或管收,但若債務人惡意將財產轉移、隱匿或脫產,明知自己有履行能力卻拒絕履行,法院為確保債權實現,仍可依法拘提、管收,本案中債務人拒不配合法院訊問,已構成強制執行法所列之拘提、管收要件,法院可依法處理,且刑事部分亦可能另行偵辦,因此,債務人雖非單純因欠債而被關,但若觸及法律底線,仍有可能遭拘束人身自由,尤其是在有履行能力卻惡意規避義務的情況下,債務人若心存僥倖,故意脫產或藏匿財產,輕則遭拘提管收,重則面臨刑事起訴與刑罰,甚至有機會被法院裁定交付檢察官偵辦。
在實務中,債務人若遭遇執行問題,應積極與法院、債權人協商,若確實無履行能力,應提出誠信報告及財產狀況,避免惡意隱匿財產之嫌,否則法院不僅會認定有拘提、管收必要,還可能判定為損害債權罪,進一步造成刑事責任,常見於公司負責人以公司資產為債務擔保,卻在強制執行前惡意提領、轉移資金,最後被法院認定為刑事犯罪,導致債務人不僅無法逃避責任,還須面對刑事處罰,故在債務履行問題上,應避免任意脫產或藏匿財產,更不可無視法院訊問通知,若收到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法即得拘提,而一旦拘提到場後仍拒不履行或不提供擔保,即有被管收的高度風險,縱使管收不等同刑事處罰,卻仍是一種人身自由剝奪措施,法院為保障債權實現,於法有據,且執行相當嚴格,此外,損害債權罪的成立不必待債權人實際受損,只要行為人具備損害債權故意,客觀上有毀損、處分、隱匿財產行為,即屬成立,因此債務人切勿誤信未實際導致債權人損害即可免責,法律重點在於行為當下之惡意與行為結果的危險性,不必等到債權人實際遭受損失才構成犯罪
-債務-債務犯罪-欠錢不還-損害債權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21條=強制執行法第22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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