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公證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能作為執行名義之公證書需符合法定形式、內容特定、載明執行約款、於債務履行前作成,且不得涉及非公證法明定之給付類型,惟於具備上述條件下,無論債務金額大小、給付方式、履行地點與期限,均可直接聲請法院執行而無須先經訴訟判決程序,對於債權人而言具有程序簡便、效力強大之優勢,故實務中常作為擔保債權履行或解決糾紛之重要手段。實務上,公證書若無明確記載應受強制執行之條款、給付項目不明確、給付時間不確定,或為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後補製作者,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故債權人於作成具執行力之公證書時,應嚴格遵守施行細則所定之形式與內容要求,始能確保日後可據以聲請法院執行,而債務人亦能於法律設計下取得必要之保護與抗辯空間,實現程序正義與執行效率兼顧之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所謂「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者,係指經合法程序製作且具備特定內容與形式的公證文書,其法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據以聲請法院執行。
 
公證法第13條,欲使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必須符合四大要件:
第一,該文書須為依法由公證人作成之正式公證書,而非僅屬私文書或見證人簽名之非公證文件。
 
第二,其內容須限定於法條所明列之給付標的,包括(一)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二)給付特定動產;(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間且期滿應交還;(四)租借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之用,期滿應交還者。
 
第三,公證書中必須明確記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文字,即所謂執行約款,此乃債務人對於債務本身之自願接受執行表示,明示不待訴訟程序即受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債務人確已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且若無給付期限者,須經債權人催告始可聲請執行。
 
依公證法第151條所授權訂立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0條以下規定,對於能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的公證書內容與形式提供明確的指導與限制,目的在於確保公證書具備足夠之明確性與執行力,並避免執行程序發生爭議。
 
首先,第40條明定,若公證書係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所作,並約定於債務人遲延時逕受強制執行者,則必須記明給付時期或可確定之給付時期。若債權人欲就無明定清償期限之金錢債權或代替物請求強制執行,則須提出已催告債務人之證明,以示給付期確已屆至。這項規定意在防範債權人利用未到期或不確定債務強行聲請執行,保障債務人之程序權益。
 
接續第41條明文列舉不同類型給付標的於公證書中應載明的具體內容,包括金錢債權應記明幣別與金額、代替物需具體描述名稱、數量、品質、出產地等、而有價證券則應標示名稱、發行年月、面額與張數。特定動產、建築物與土地則須載明其能夠識別的特徵與位置、面積或構造等資訊,目的在使標的物具體明確,避免執行時發生識別困難或爭議。
 
此外,若當事人間係基於雙務契約互負債務並同意為強制執行之約定,第42條要求應依前兩條之規範,於公證書內將雙方互負給付之內容記載明確,避免片面履約約定造成不公平執行。
 
第43條至第45條則就常見的利息、租金、違約金、保證金等補充給付之記載方式加以規定,要求應載明計算方式、給付金額與時間,例如利息或租金應記明每期金額或依契約約定之計算標準,違約金亦應記載違約事實及應支付之具體金額。
 
第46條則處理分期履行約定之情況,明確指出如當事人約定遲誤一期即視為全部債務到期,該等約定須明確記載於公證書內始生強制執行之效力,否則債權人不得據此對未到期之部分聲請執行。
 
至於第47條提供債務人或其利害關係人之救濟方式,若認為記載於公證書內之債權屬虛偽,則得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倘該訴訟繫屬後強制執行程序始行,則可變更為異議之訴並聲請法院依公證法第13條第3項但書裁定停止執行,反映法律保障債務人防範濫行執行之基本立場。
 
最後,第48條則劃定法律界限,明確禁止當事人就「已屆清償期」之債權作成公證書並附加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意即債權人不得於債務到期後再補作具強制執行力之公證書以規避訴訟程序,其用意係防止債權人藉後補程序繞過本應經過的訴訟審查程序以迅速強制執行,確保債務人不被突襲。
 
實務上,常見作為執行名義之公證書包含借款契約公證、租賃契約公證(含返還約定)、分期付款契約、公證和解書等,最常見用途為債權保全與強制執行前置準備。只要上述要件具備,公證書與確定判決無異,可據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如有異議,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為之抗辯。惟公證書如欠缺執行約款、內容未具體、標的未特定,或未符合法定公證範圍者,則不具執行名義效力,僅能作為訴訟之證據資料使用。
 
最後需注意者,若他人持虛偽債權主張強制執行,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救濟,或第三人基於債權保全利益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依公證法第13條、施行細則第47條聲請停止執行以保全其權益。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13條=公證法第151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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