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欠債,可以查封公司嗎?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公司與股東(或負責人)於法律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股東欠債原則上不能查封公司財產,除非另有法律依據或特別法律行為約定,否則公司財產不得成為個人債務執行的標的。若債權人有疑義或欲進一步確保執行效果,應及早諮詢律師以確保程序合法與有效。
律師回答:
股東即使欠債,原則上也不能查封公司財產,因為公司在法律上是「法人」,為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其財產屬於公司本身,與個別股東或負責人無涉。
公司法第139條及第15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對其所認股份繳納出資的義務負責,其對公司的債務責任即以繳清股份為限,不須就公司對外的債務或其他股東、負責人的債務負責。反過來說,如果是股東個人欠債,債權人即使持有有效的執行名義,也只能對該名股東個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查封或拍賣,並不能因為該人是某公司股東,就逕行查封或執行該公司的財產。實務上常見錯誤觀念之一即是「公司是某人開的,他欠我錢,我就查封公司財產」,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若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非債務人之公司財產為執行,法院將駁回或撤銷執行程序,且公司亦可依法提出異議或訴訟排除非法執行。
當然,若債務人名義上並無財產,但實際以他人或公司名義持有財產者,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提起債權人代位權、或依民法第244條主張否認詐害行為,又或者依實質課稅原則主張公司僅為形式存在,實際上係債務人之財產隱匿工具,此時才有可能突破法人格限制,進一步查封實質歸屬債務人之公司財產,但此需具體證據及提起相關法律程序始得為之,絕非債權人片面主張即得逕行執行。
若債務人為公司負責人,而債務人與公司間存在實質利益流動,例如公司給付其薪資、分紅、董監報酬或其他財產利益,債權人可就這部分公司對負責人之債務為執行標的,向法院聲請查封,例如查封債務人從公司所領取的薪資報酬。另債務人如持有公司股份,該股份亦屬於債務人個人財產,債權人可依據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查封其所持股份,並進一步聲請變價拍賣,取得拍定價款來償還債權。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雖可查封,但股份並不代表公司財產,查封股份與查封公司資產仍屬不同法律效果,拍得股份者僅取得股東地位,而不當然取得公司財產。
至於債權人如何查知債務人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或從公司取得報酬,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持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包括其領取薪資之公司、持股之法人資料、股利所得等,或可向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由法院逕行調查,但實務上法院通常仍要求債權人先查報基本線索資料(如身分證字號、統編等)。
換言之,除非公司或其負責人曾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或於票據背書、提供擔保等其他特別法律行為中親自負責,否則其個人債務不能執行於公司資產。若公司為債務人,而個人為股東或負責人者,則亦不得反向查封其個人財產,除非該人於契約或票據中親自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
因此,若債權人,債務人為某公司負責人,應先確認債務人是否個人對該筆債務負責,並蒐集其個人財產資訊,如存款、動產、不動產、股權、薪資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試圖對非債務人公司財產為強制執行,將面臨程序駁回或執行無效之法律風險。
-債務-強制執行-債權憑證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33條=民法第244條=公司法第139條=公司法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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