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的房子拍賣不出去會怎樣?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法院就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並辦理拍賣程序時,倘若該房屋在拍賣過程中乏人問津,未能拍定,將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進入一系列後續「特別拍賣程序」或「公開標售階段」,允許一般有興趣的買方不必再等正式拍賣公告即可向法院表示購買意願,並依照原定拍賣條件完成程序。倘若該三個月內仍無人應買,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另行估價或再度減價拍賣,若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聲請重估或減價,則視為撤回該筆不動產之執行,法院將除去查封標記並回復不動產於債務人名下,結束此次強制執行程序。也就是說,該不動產形式上「回到」債務人手中,債權人若仍未受清償,可重新聲請查封並開啟新的拍賣循環。
 

律師回答:

當法院就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並辦理拍賣程序時,倘若該房屋在拍賣過程中乏人問津,未能拍定,將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進入一系列後續處理機制。
 
初次拍賣無人應買或應買人出價未達最低拍賣價額時,債權人若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表明願以最低價承受,法院即應依其聲請將不動產交付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若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法院則應定期再行拍賣,並得酌減最低拍賣價額,惟酌減數不得超過20%。若再行拍賣仍無應買人,法院將再次依相同程序減價並公告拍賣。(強制執行法第91條)
 
此即所謂「第二次減價拍賣」。若連續兩次減價拍賣均無人應買或投標人出價未達最低價者,法院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結束後十日內,會公告表示願買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向法院表示應買之意思。(強制執行法第92條、第93條)
 
這一階段被稱為「特別拍賣程序」或「公開標售階段」,允許一般有興趣的買方不必再等正式拍賣公告即可向法院表示購買意願,並依照原定拍賣條件完成程序。倘若該三個月內仍無人應買,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另行估價或再度減價拍賣,若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聲請重估或減價,則視為撤回該筆不動產之執行,法院將除去查封標記並回復不動產於債務人名下,結束此次強制執行程序。也就是說,該不動產形式上「回到」債務人手中,債權人若仍未受清償,可重新聲請查封並開啟新的拍賣循環。(強制執行法第95條)
 
實務上,不動產若三次拍賣皆未拍定,常見原因包括不動產本身有重大瑕疵,如違章建築、債務人或第三人占用、點交困難、無通路、無建照或為危樓,或是市價與法院定價落差過大導致投標意願低落,也可能因地段偏遠、法拍資訊不透明、房屋老舊或市場不景氣等因素降低買受人興趣。為解決拍賣不出去的問題,有時債權人會考慮承受不動產以保值,或於三個月公開標售期間協商第三人購買。
 
此外,實務上亦有債權人於拍賣階段聲請變更估價、下調拍賣底價以提高市場競爭力,或與債務人達成和解、以物抵債等替代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會主動多次減價拍賣,而須由債權人於期限內積極聲請續行拍賣或變更估價,否則會視為債權人對該筆財產之執行意願撤回,進而終結整體拍賣程序,法院也將不再對該不動產採取任何強制處置措施。
 
這種「查封解除」的效果對債權人而言形同債權難以回收,亦對債務人形成形式上資產返還的效果,但實質上仍負有未償債務的責任。
 
對於拍賣未成的結果,買受人不應誤以為債務人因此脫身,實則債權人仍得對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查封,並不妨礙整體債權追償程序。總之,當法拍房產經三次法定拍賣及特別拍賣程序均未拍定,法院即將拍賣程序終止並撤除查封,將不動產形式上返還債務人名下。
 
若債權人仍意圖回收債權,應重新聲請執行,開啟新的查封與拍賣程序,或改採協商、訴訟或其他民事執行策略繼續追償。拍賣不出去的不動產雖暫時免於移轉,但並不代表債務問題就此終結,也未剝奪債權人依法強制執行其他財產之權利。
 
對潛在買家而言,雖然低價購入法拍屋具吸引力,惟對於拍賣多次仍無人問津之不動產,應加倍審慎評估其價值、風險與處理成本,以免陷入權利瑕疵、點交困難、登記障礙等後續法律爭議。若經查證該房產因估價過高或資訊不明而流標,亦可在特別拍賣期間向法院表示購買意願,成為低價入手房產之另類機會。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不動產拍賣-特別拍賣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91條=強制執行法第92條=強制執行法第93條=強制執行法第94條=強制執行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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