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地無路,該如何處理?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法拍之動產與不動產均不適用民法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買受人不得以拍賣物有瑕疵為由請求補償或解除拍定。為保障權益,買受人應自負查證義務,於投標前充分解拍賣標的之現況與權利瑕疵,特別是不動產是否存在無法使用、無登記、無通路、結構毀損、違章建築等實質問題,否則可能面臨既得標卻無法使用或處分的不利結果。透過法拍取得不動產雖可能價格較市價優惠,但潛藏之法律與事實風險不容忽視,唯有審慎參與並做好風險控管,方能真正從法拍中獲益。
 

律師回答: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拍賣物的性質與一般買賣標的不同,法院拍賣物屬於公法執行行為,其法律效果與民法體系下的契約行為存在本質差異,因此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明確排除民法第354條至第365條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
 
此一規範背後的法律邏輯,在於法院並非出賣人,債權人亦非拍賣物的所有人,而債務人基於非自願狀態被執行,其原不應負買受人對瑕疵之擔保責任,且拍賣程序公開透明,買受人得以事前詳加勘查與評估,其風險本應自負,不應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負擔責任。
 
從民法角度來看,第354條明定物的出賣人對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所保證之品質,其責任起點依第373條為買賣標的物交付時起生效。然而此一擔保責任系基於私法契約之合意,其適用限於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訂立之買賣關係,並不適用於由法院主導、非經合意所成立之拍賣程序,故強制執行法第69條即以特別法身份排除其適用。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法條中提到民法第373條是指:「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物的出賣人在與物的買受人談妥物的賣買條件以後,根據契約的約定,將交易標的物交付到買受人手中的時候,要擔保買賣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這就是所謂的「物的瑕疵擔保權」法律上依據。
 
有關民法上出賣人應負的物的瑕疵擔保權,則於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以法條明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用以排除民法的適用,原因是拍賣物雖屬債務人所有,但拍賣並非債務人的本意,而是法院依法執行,拍定以後還要債務人負起物的瑕疵擔保,情理上並不適宜。又債權人並非拍賣物的所有人,對拍賣物並不解,要他負起擔保責任,也不合情理。
 
換言之,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之拍賣,買受人均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進一步而言,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明確規定,拍賣不動產時準用第69條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規定,故即使買受人拍定之土地或建物存在嚴重瑕疵,仍不得依民法瑕疵擔保條文向債權人或債務人請求補償。實務上法院為避免買受人事後糾紛,在拍賣公告中亦會提醒應買人應詳閱查封筆錄、實地勘查拍賣標的物現況,並自負瑕疵風險。
 
例如,法院不會在公告中載明拍賣土地「可供建屋」等具有保證性的內容,即使該土地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但若無臨接公共通路,也無法保證其實際可建性,買受人若日後發現無法申請建照或使用通道,亦不得因此主張解除拍定或返還價金。
 
類此情況下,若拍定土地為無通路之袋地,買受人可依民法第787條規定主張通行權,即土地所有人因其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得於必要範圍內請求通行周圍土地,以達公共道路,此即袋地通行權。行使此通行權時,須擇損害最少之處所通行,並支付通行償金,若與鄰地地主無法協議通行路徑或價金,則應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審酌判定通行方式與償金額度。
 
需注意者,袋地通行權屬法定權利,而非購地後自然享有之利益,須另行主張與爭取,因此買受人於參與拍賣前即應確認該土地與周圍土地之地形位置、建築分區、現有通路與鄰地所有人之登記狀況,以判斷是否為可正常使用之不動產。
 
此外,不動產之瑕疵可能不僅限於法律使用障礙,尚包括建物結構毀損、違章加建、無建照或未保存登記等情況,這些均屬買受人應注意的標的物瑕疵。由於法拍無瑕疵擔保,若不事前審慎查明,即使日後發現建物有結構問題、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或經使用違章拆除命令,也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拍定。故拍賣實務上常見投資人拍定後難以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使拍賣物無法有效利用,徒增損失。
 
對於此類風險,買受人應依據強制執行法提供之拍賣資料,如查封筆錄、土地與建物謄本、鑑價報告、使用分區說明等,詳細檢視不動產之權利負擔與使用現況,並親自現地勘查,必要時應委託律師、地政士或建築師協助評估。若發現瑕疵過大,應審慎考慮是否投標。
 
而強制執行的程序非常嚴謹,應買人在公開拍賣過程中,不但可以閱覽查封筆錄、查看查封實物,應有機會發現拍賣物有無瑕疵,因此由其自負物的瑕疵責任,並不過分。又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的法條,雖然規定在動產的拍賣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的規定,不動產拍賣物也可以準用,所以應買人拍定的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都無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
 
法院拍賣土地時的公告內容,也不能有「一定可以建屋」的記載。所以土地雖然對外沒有通道,但難以向法院要求還地退錢。因此透過法拍程序購地,一定要先查明該筆土地的位置、分區管制規定等基本資料。不過為使地盡其利、增進社會經濟之公益,民法787條有所謂「袋地通行權」規定,讓這些對外沒有通道的土地地主,可以依據此法規定,行使向鄰地借道通行的權利。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瑕疵擔保-袋地通行權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69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民法第787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