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之不動產仍遭占用時,拍定人如何救濟?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拍定之不動產若仍遭占用,拍定人除可循民事訴訟方式主張排除占有外,更可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至第100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點交程序,以排除債務人或無權第三人之占有,確保拍定權利得以有效實現。此項機制提供了較訴訟程序更為迅速且具有執行力的救濟路徑,有效降低實務上因不動產使用權糾紛所產生的法律風險與執行障礙,對於拍定人而言,應充分瞭解並善用本制度,以保障其合法取得的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當法院拍賣抵押不動產或一般執行案件中的不動產後,拍定人雖依法取得所有權,惟實務上常遇到房屋或土地仍遭債務人或第三人實際占用的情形,此時拍定人即面臨無法實際使用或處分該不動產的困境。除了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占有返還請求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外,強制執行法亦提供拍定人一項較為簡便且直接的救濟機制,即點交程序。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若仍由債務人占有,或該不動產在法院查封後轉由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主動解除其占有,並點交予拍定人。若債務人或占有人拒絕配合點交或有其他阻撓情形時,法院可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強制執行,確保買受人得以實際取得標的物之占有及使用權。若該第三人為無權占有人,且其占有係發生於查封前,亦未爭執其無權性,或其占有權利業經法院裁判排除,則亦得適用前述程序,執行法院得逕為解除占有並點交。
 
進一步而言,若法院依前述規定完成點交程序後,原占有人復又侵入占用該不動產時,拍定人仍得再度聲請執行法院為解除占有之點交,實務上稱為「再點交」。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三項明文授權法院於此種情形下,得依拍定人聲請,再行解除占有並點交不動產,以防止惡意重複侵占的不法行為。第四項則明定,再點交程序係屬獨立之執行行為,應另行徵收執行費用。
 
另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若不動產上或其內部有第三人或債務人遺留之動產,法院應一併執行處置。原則上應將動產取出,點交予債務人、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如無適當人員可領取時,法院可將動產暫付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屆期未領者則得拍賣該動產並提存價金,或為其他適當處分。前述第100條各項規定,亦適用於不動產上之第三人,確保拍定人獲得乾淨、不受妨害的占有。
 
此一點交制度具有速決性與行政性質,可避免拍定人再陷入冗長民事訴訟程序,迅速取得不動產的使用與處分權利。其所依據的法律效果來自於法院的拍定移轉權利證書,拍定人自領得該證書日起即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對不動產享有排他性的支配與使用權利。
 
因此,只要占有人無合法權源,拍定人即有權依法請求法院協助點交。不過,若占有人主張其對該不動產有合法使用權或其他權利基礎,例如租賃契約、使用借貸或買賣未登記等關係,拍定人欲排除該占有,即應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或排除權利,法院執行機關不負調查或審認私權關係的責任。
 
因此實務上經常需審酌占有情形是否符合無權占有或明確違法性,法院始會准予強制點交。尤其對於查封前已占用之第三人,其是否享有優先承租權、登記權利、地上權或典權等特殊法律地位,均須法院審酌後始得進行強制排除。
 
為避免實務執行之阻礙,法院通常會先行查明查封前後之占有狀況、占有人身份及其與債務人之關係,再判斷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99條之點交規定。若占有人為惡意侵入,甚至有暴力抗拒點交行為,法院更可請求警方協助排除占有人,強制執行點交,以維法秩序並保障拍定人之權益。拍定人申請點交程序時,應提出點交聲請狀及已領得之法院發給之拍定權利移轉證書,並說明不動產遭占用之事實情形與占有人身分,執行法院受理後,將通知債務人與占有人限期交出不動產,屆期不交者即排除其占有,拍定人即可據此實際接管該不動產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99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

瀏覽次數: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