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緩執行在法律意義為何?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延緩執行是法院執行程序中重要且靈活之制度設計,其具有時間上的暫停功能,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0條及第18條規定設立於執行制度之中,目的在於平衡債權實現與程序妥適進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狀況及個案需求靈活運用,法院亦得因特殊情事職權為之,但應注意延緩期間之限制與程序要件,避免視為撤回或失權。透過妥善運用延緩執行制度,可有效達成實質債權保障與法律秩序穩定之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延緩執行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後,法院基於法定事由或債權人同意,暫緩實施執行措施的制度安排,目的在於兼顧債權實現與程序公平,避免在執行過程中因特別情況導致不當結果。
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若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准予延緩執行,其延緩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倘債權人再聲請續行執行且再度同意延緩時,得延緩一次。也就是說,延緩執行最多可分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期滿後債權人如未於法院通知後十日內聲請續行,視為撤回執行聲請,等同於自行放棄當次執行程序。此外,若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繼續執行顯然不適當者,執行法院亦得依職權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延緩執行雖然類似於停止執行,但其性質有所不同,延緩執行是當事人合意所為,無需法院裁定或審理,而停止執行則須具備法定原因並經法院裁定核准,如第18條所定: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執行,僅於債務人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聲請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或抗告強制執行之裁定時,法院得視情況裁定停止執行,並得命債務人提供確實擔保。
故延緩執行的核心條件是債權人自願同意,並向執行法院聲請或陳明,屬於執行程序中較為溫和的處理方式,與債務人主張權利中止執行不同。延緩執行之法律意義在於,當債務人出現短期資金調度困難、或雙方正進行和解協議、或出現非債務人可歸責之暫時障礙,例如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債權人考量實際情況可選擇暫不進行執行,以避免不必要的執行成本與程序浪費。同時延緩執行並不會消滅原有執行程序,債權人仍得於延緩期間屆滿後聲請繼續執行,因此是一種具彈性與調和性的制度。
舉例而言,債務人若因疫情而暫時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基於善意考量可同意延緩執行三個月,待債務人恢復營運或取得資金後再行履約,期間內法院不會強制拍賣財產或查封執行,兼顧債務人生存空間與債權人利益保障。延緩執行制度之設計,亦展現強制執行法兼容程序正義與效率的立法理念,其實務運用範圍廣泛,尤以不動產查封案件最常見。
例如某房屋雖已聲請查封拍賣,但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以便協商清償方案,法院即得裁定延緩查封處分。又如租賃物件執行返還義務時,租賃契約雖經判決終止,但承租人懇請短期寬限遷離並獲債權人同意者,亦可聲請延緩執行,避免強制遷出之不利益迅速發生。延緩執行亦可避免因貿然執行導致雙方緊張加劇或發生社會爭議,具正面社會效益。
但須注意,延緩執行若未於規定期限內聲請續行或未完成相關手續,即可能被視為撤回執行聲請,致債權人須重新提出聲請,影響執行時效。因此,債權人應審慎評估債務人履行意願與能力後再決定是否同意延緩,並應於法院通知期間內積極處理後續事宜,避免權利受損。此外,延緩執行之後若債權人聲請繼續執行,法院將恢復原程序進行,並不需重啟聲請程序,具有程序連續性。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0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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