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之下法院會停止強制執行?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你提供的關於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的情況是準確的。總結如下:
回復原狀的聲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錯過了變更期限,可以在原因消滅後的十天內申請恢復原狀。如果恢復原狀的申請合法且有理由,執行名義的裁判因上訴或抗告而被廢棄,原執行名義失效,則法院可以停止強制執行。
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
如果再審或異議之訴被受理且有理由,導致原執行名義的裁判被廢棄,法院會停止強制執行以保護債務人權益,防止執行已終結後無法救濟的情況。
請求繼續審判:
如果請求繼續審判有理由,導致原執行名義失效,法院會停止強制執行,避免在執行已終結後債務人無法救濟的情況。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
如果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判決被確立,原執行名義將失效,法院可以停止強制執行,以保護債務人權益。
對強制執行裁定提起抗告:
如對本票裁定、仲裁強制執行申請的裁定等提起抗告,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停止強制執行。
其他法律規定的停止執行情況:
法院還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如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4款關於公司重整的規定,做出停止執行的裁定。
這些情況確保了即使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法律問題或新情況,債務人的權益也能夠得到保護。
律師回答:
Q:何種情況之下法院會停止強制執行?
A: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亦即有停止執行的法定原因,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停止強制執行的法定原因如下:
回復原狀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若回復原狀的聲請合法且有理由,為執行名義的裁判因上訴或抗告而廢棄確定,原執行名義的執行行為將失效,為保護債務人權益,而將其定為停止執行的原因。
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如再審或異議之訴有理由,為執行名義的確定判決被廢棄時,則原執行名義亦失效,為避免執行已終結,債務人權益受損卻無法救濟,而將其定為停止執行的原因。
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如繼續審判為有理由,駁回債權人之訴確定時,原執行名義將失效,為避免執行已終結,債務人權益受損卻無法救濟,而將其定為停止執行的原因。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若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判決確定,原執行名義將失效,為避免執行已終結,債務人權益受損卻無法救濟,而將其定為停止執行的原因。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例如本票裁定、仲裁強制執行聲請的裁定等。
另外可依強制執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為停止執行的裁定,例如停止公證書執行的裁定、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4款公司重整。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公司法第2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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