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有債權人都來扣薪水,薪水會被扣光嗎?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在現行法制下,債務人縱使面對多筆薪資扣押命令,法院與執行機關亦不會一併核准扣押致其無法生存,必定會依法律保留其及其家人之基本生活費用,其餘部分再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進行分配,並非各債權人皆可獨立主張扣薪1/3,修法後制度已更具彈性與人性,兼顧債權清償與生活保護的平衡原則。
律師回答:
當債務人面臨多位債權人同時聲請扣押其薪資時,是否會導致債務人一毛錢也領不到,乃屬社會上常見而重要的法律問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針對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每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特別是債務人提供勞務獲得的報酬,以及以維持其自身或與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收入。
此一比例限制,目的在於兼顧債權人之清償權與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使債務人在償債之餘,仍保有維持生活的基本資源。尤其在修法之前,法院常以三分之一為標準進行扣薪,但未能充分考量債務人家庭結構及生活支出,致使不少債務人及其家庭陷入困境。
為解決此問題,強制執行法已於近年修正,於同條第3項增列「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明確計算標準,規定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為基準,並依債務人實際撫養親屬數量調整。亦即,不再一律機械性扣薪三分之一,而應先保留債務人必要生活費後,再衡量其可供清償之餘額,由法院分配予聲請扣薪的債權人。
例如,在台北市若公告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6,157元,則保留金額應為其1.2倍,即19,388元;若債務人尚須扶養2名親屬,則依比例再提高應保留金額,確保其家庭生活不致中斷。
至於債務人如已遭扣薪執行,其公司會計或債務人本人可主動將已執行命令之內容及金額通知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並於後續其他債權人再聲請扣薪時主張先前執行已逾扣押額度之合理範圍。法院或執行機關依現行法律將整體審酌,不會重複核發各債權人各自得扣押1/3的命令,而是將可執行部分整合分配。
此分配方式,一般將總扣押金額依照各債權人債權金額之比例進行分配,而非一律以執行順序優先順位處理,亦即債權人之受償不再取決於誰先聲請,而是以實質公平為核心。至於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紅利等非常態性給付,則依同條之規定可扣押達四分之三,
惟該部分仍應留意是否具有「繼續性給付」性質以及是否屬於為生活所需而必須保留之部分。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社會救助、補助或保險給付若係維持其本人與共同生活親屬之基本生活所必需者,亦不得為強制執行,這些金額應被排除在扣押範圍之外。故縱使債權人眾多,法院執行時仍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比例與基本生活保障之規定,決不會因債權人數量眾多而允許超額扣薪,進而導致債務人無從維生。
從法院實務觀察,執行機關於處理此類案件時,會要求債務人填具家庭生活開支與扶養人口資料,進而依該資料計算最低保留薪資金額,若債務人認為法院核定之保留額度不足,亦得聲請法院重新核定,或主張部分薪資應屬不可執行之範圍。
最後值得提醒,債務人如未主動提出相關生活負擔資料,法院可能仍依通案標準扣押1/3薪資,導致生活困難,因此債務人應主動向執行機關說明生活狀況並請求保留額度,亦可提出撫養證明或家庭收支狀況,以爭取合理保留。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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