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死亡,可以繼續執行嗎?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明確記載請求內容與標的,檢附合法執行名義文件、繳納執行費,並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於聲請合法齊備後,即得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即便債務人死亡,亦不影響程序之持續進行,惟涉及繼承與遺產管理者,須依法指定代理人或確認繼承人後,由其承受義務或參與執行程序。債權人若能事先掌握債務人財產情況並積極配合法院程序進行,可有效保障其債權實現權益。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實現其勝訴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認定之私法上權利。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須由債權人主動聲請啟動,法院不會依職權自動為之。債權人聲請時,必須提出具備法定形式與內容的聲請書,聲請書應具體記載當事人雙方資料、聲請執行之權利、請求內容及執行行為等基本事實。
 
所謂「請求實現之權利」,即是指已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所載的請求內容,例如支付金錢、交付標的物、遷讓土地、停止侵害行為、登報致歉等。聲請執行時,債權人應一併提出執行名義的正本文件,如確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和解或調解筆錄正本、公證書、支付命令裁定、鄉鎮調解書等。若未能提出正本,法院將裁定駁回聲請。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債權人聲請執行時應繳納執行費,除非法律另有免徵規定。若逾期未補繳執行費者,法院將以程序瑕疵駁回執行聲請。
 
此外,聲請執行應向有管轄權之法院為之,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原則上應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履行行為地之法院聲請。若不同法院皆具有管轄權,債權人可向其中任一法院聲請。如需他院協助執行,則由受理法院囑託他院執行。聲請人若不知債務人名下具體財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法院得向稅務、地政、金融機構等機關查詢。
 
此外,若債務人財產難尋或不足,亦得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命債務人提出財產清冊,若債務人拒報或虛偽陳報,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否則可聲請管收債務人。至於債務人若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死亡,強制執行是否中止則涉及法律上「執行繼續」與「債務承繼」的判斷。
 
至於債務人若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死亡,強制執行是否中止則涉及法律上「執行繼續」與「債務承繼」的判斷。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4項明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亦即只要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即使債務人死亡,仍可繼續進行。例如已查封債務人不動產或存款者,法院可依原程序變價分配,不需另等待繼承程序確定。
 
惟若債務人尚未開始執行即死亡,則程序上須先釐清繼承人是否存在、繼承是否發生,以及是否已拋棄繼承等情事。若債務人死亡後,無人承認繼承、繼承人下落不明、或無法管理遺產時,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5項至第6項之規定,依債權人聲請或法院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受領文書或處理執行事宜。
 
若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存在者,則以該等人員處理為準,無須另選代理人。在財產繼承方面,根據民法繼承編規定,債務人之財產與債務原則上均由繼承人承受,繼承人不得僅取財產不負責任,惟可於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下免除超額債務。若繼承人無表示者,於法定期限屆滿後,推定為限定繼承,僅以所繼承財產限度內負責。
 
法院於處理此等強制執行事件時,會就債權人聲請查封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性、繼承狀況及債務金額綜合考量,視情況准許執行或限期補正。例如,債權人聲請查封債務人名下土地,而債務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法院得視債權人是否補正繼承人資料為條件,命補正後始准執行。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5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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