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查發現債務人之財產?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除可透過法院外部函查、內部資訊整合、命債務人報告外,亦可憑執行名義向行政機關申請調閱資料。例如:以本票裁定聲請地政機關查調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資料,或以確定判決向金融機構函詢其帳戶往來記錄等。法院審酌債權人提供之線索與執行名義內容,將依程序啟動扣押查封。此時若發現債務人有名下不動產,即可聲請查封並進入拍賣程序;若為存款、薪資、租金等金錢債權,則得聲請發出扣押命令並進行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以完成變價程序。而即便債務人現時財產有限,法院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對其未來可領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為執行,例如按月扣押薪資三分之一,並命第三人(雇主)每月繳交至法院或交予債權人,以長期實現債權人債權。
律師回答: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若欲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首先必須掌握債務人名下財產的所在與性質,因此「發現債務人財產」便成為債權實現程序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強制執行法第5條明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以書狀載明當事人、請求實現之權利,並宜記載執行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等事項。惟實務上債權人未必掌握完整的債務人財產狀況,此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至第20條進行調查。
依據第19條規定,法院得視個案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命債權人查報,或自行依職權調查。查報與調查的方式,實務上大致分為三種:
第一,命債權人查報。
法院於審理強制執行事件時,會要求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能持有財產之資訊。債權人可據執行名義及債務人之基本資料,向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登記,向監理機關查詢車輛、船舶登記資料,向金管會所屬金融機構調查其名下存款、股票或保險資料,或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相關資料。尤其針對債務人名下之存款、薪資、租金債權、股利、紅利及應收款等金錢債權,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出扣押命令,以利後續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
第二,依職權調查。
法院亦可在未經債權人聲請之情況下,自行發函調查債務人財產,尤其於債權人陳報線索不足時,法院得透過資訊整合系統,例如財稅資訊中心、地政資訊系統、戶政機關、金融機構、健保局、車輛監理所等資料庫,查核債務人資產狀況。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除非受調查者為個人且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協助調查。舉例而言,法院可函請銀行說明債務人帳戶餘額、函請公司報告債務人薪資明細,或查詢其稅籍登記與報稅資料。
第三,命債務人報告。
強制執行法第20條,若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權,或根本無法發現可供執行之財產,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職權,命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據實報告其一年內財產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保險利益、對第三人債權等。如債務人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法院可進一步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債務;如仍未遵命,得裁定予以管收。惟管收之命令須先行訊問債務人,並確認其非屬無能力報告者,始得為之。實務上,此類命令雖少見,但於債務人顯為隱匿財產、反覆規避執行者,仍具有壓迫效果。
綜合言之,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除可透過法院外部函查、內部資訊整合、命債務人報告外,亦可憑執行名義向行政機關申請調閱資料。例如:以本票裁定聲請地政機關查調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資料,或以確定判決向金融機構函詢其帳戶往來記錄等。法院審酌債權人提供之線索與執行名義內容,將依程序啟動扣押查封。此時若發現債務人有名下不動產,即可聲請查封並進入拍賣程序;若為存款、薪資、租金等金錢債權,則得聲請發出扣押命令並進行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以完成變價程序。而即便債務人現時財產有限,法院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對其未來可領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為執行,例如按月扣押薪資三分之一,並命第三人(雇主)每月繳交至法院或交予債權人,以長期實現債權人債權。
當然,如發現債務人有將財產脫產之虞,債權人亦應及早聲請假扣押,或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以防責任財產流失。又如發現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意隱匿、轉移財產,亦可依刑法第356條提起損害債權罪之告訴。故債權人如能靈活運用法律授權之調查工具與程序,即可大幅提升債權實現之機會。
最後值得提醒,法院處理執行事件多仰賴債權人提供明確資料與財產線索,故債權人如能於訴訟或裁定獲得執行名義之初即積極調查財產、鎖定可供執行之標的,不僅能加速執行進程,也有助於避免債務人脫產逃避債務,有效落實法律賦予債權人之權益保障。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調查債務人財產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強制執行法第20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