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債務人之存款和薪水進行強制執行?
1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如欲有效透過執行程序取得清償,應先掌握債務人名下存款、薪資或其他可執行金錢債權之來源及數額,並向法院詳實聲請扣押及後續之收取、移轉或支付命令,依程序穩健推進,使債務人即使名下無動產,也無法藉由隱匿金錢債權規避責任,有效保障債權實現之利益。
律師回答:
當債權人欲對債務人之存款或薪資進行強制執行,須透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規定所為之程序加以進行。此類財產性質屬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亦即債務人是第三人的債權人,例如債務人將金錢存入銀行者,銀行即為第三人;債務人任職於公司者,僱主即為第三人;或債務人將不動產出租,租金債權即為可執行之金錢債權。對此類債權執行,主要分為扣押程序與變價程序兩大步驟。
首先於扣押程序中,法院會核發「扣押命令」,命債務人不得收取或處分該金錢債權,同時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給付,例如禁止銀行將存款交付予債務人,或禁止雇主支付薪資給債務人。自扣押命令送達起,債務人與第三人雙方均受其拘束。此一階段並未直接將債務人之債權變現為金錢,僅係凍結該項債權,避免其遭債務人挪移或收取。
完成扣押後,尚須進行變價程序以使債權人實際受償。
變價程序共有三種方式,其一為收取命令,法院得准債權人自行向第三人收取扣押債權金額,債權人持此命令可逕向銀行提領或要求僱主支付薪資,惟收取前尚不終結執行程序,其他債權人可聲請參與分配。
其二為移轉命令,由法院命令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移轉給債權人,第三人一經接到命令,即應將債權金額支付給債權人,此時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其他債權人不得再主張參與。
其三為支付轉給命令,法院命第三人直接向法院繳納金額,法院再分配與發還給債權人,此種方式常見於有多名債權人參與分配之情況,在分配表作成前他人仍可聲請參與,作成後即不得再為聲請。
針對薪資執行,更需特別注意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之限制,為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權,針對債務人因提供勞務所得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例如月退俸、年金等),法院發扣押命令之範圍原則上不得逾每期給付之三分之一,且須預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費用。若法院認為就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生活狀況衡酌有失公平,得裁量超過上述比例,但仍應酌留必要生活費。例如在實務中常見債權人欲扣押債務人薪資時,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任職單位資料與薪資發放狀況,法院於審查後核發扣押命令,送達債務人之雇主,並於命令中指明得扣薪比例與支付方式。再如對銀行存款進行執行,法院會依債權人提供之帳戶資料發出扣押命令給銀行,銀行須回覆債務人存款餘額,並不得再將該存款讓債務人提領。
債權人再申請變價程序中任一命令後,即可獲得金額清償。若第三人未依法配合法院命令清償或支付者,將面臨法院強制執行措施,甚至處以間接強制、遲延罰金等制裁。此外,若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有條件或附期限者,例如尚未到期之租金、酬勞或獎金等,則法院可視其條件是否明確具體,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至第116條規定,或轉依動產變賣程序為拍賣或變賣。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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