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愈多,可以多扣一點薪資嗎?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數量增加,並不會使每月被扣的薪資金額提高;即使部分債權已清償,每月被扣金額仍維持不變,僅就剩餘債權人間重新分配。僱主不得擅自變更扣薪比例或對象,必須依法院最新命令為之,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債務人亦應積極向法院陳報還款狀況,聲請調整分配,以利執行程序正確運作。對於有誤會扣薪規則或希望加快清償的債務人,建議與律師或法律輔導機構諮詢協助,以便善用法律程序爭取最佳的清償安排。

 

律師回答:

即使債權人有好幾位,債務人的薪水也不會因為債權人數量增加而被扣得更多,扣薪的上限仍舊不得超過每期薪資的三分之一。這三分之一的薪資額度,是法律所設下的最高限制,其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存權利,不因債權人數量眾多而被過度剝奪生活所需,因此債權人再多,法定的可扣部分仍是以當期薪資總額的三分之一為限。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
 
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已聲請執行的債權人名單,將債務人每月扣得的三分之一薪資製作分配表,按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例如若薪資三萬元,扣三分之一即為一萬元,若債權人有五人,則依照各人申報的債權比例從這一萬元中分配相應金額。
 
若其中某一債權人已清償完畢,原來分配給該債權人的金額也不會因此返還給債務人,而是由法院重新製作分配表,將該部分金額按比例分配給尚未清償完畢的其他債權人,也就是說,整體扣薪金額不會因還清一名債權人而減少,只是剩下的債權人能分得的部分會增加。這一制度的運作方式,重點不在於減輕每月的總扣薪額,而在於按比例加快清償其餘債權人的進度,直到所有債權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再者,債務人每月的薪資金額可能有浮動,加上債權人數量的增減,例如有新債權人聲請參與扣薪或有債權人債權已清償完畢而退出分配行列,因此法院會視情況更新扣薪分配表,以反映實際債權比例和應分配金額。債務人如欲主張某債權已清償完畢,不希望該名債權人繼續參與分配,應向法院提出清償證明並請求調整分配表,由法院進行變更。若未向法院申請更新分配表,則公司仍須依現有的分配命令進行扣薪與分配,即使實際已無該債權存在,也不得自行停止給付,或將原分配金額重新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因扣薪及分配命令均需由法院核發並更新,僱主無權擅自處理。
 
僱主如未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將薪資支付給債務人本人,或自行調整分配比例給其他債權人,可能構成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的規定,債權人可逕向執行法院聲請對該僱主(即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甚至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僱主負擔賠償責任。因此債務人如希望減輕每月實際扣薪壓力,應在有能力時儘快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並主動向法院或執行機關聲請解除或調整扣押命令,否則即使個別債權已還清,只要法院的扣薪命令尚未變更,其餘債權人仍可就整體三分之一薪資金額繼續分配。
 
在法律的設計上,無論債權人有一人或數人,只要總債權額尚未清償完畢,法院核發的薪資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仍具效力,薪資三分之一將持續被扣押。法院考量債務人生活所需,特別於第122條明定「生活所必需數額」,例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為基準,若債務人收入扣除後低於此生活所必需數額,仍應保留該部分給債務人使用,以免債務人因被扣薪而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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