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退休金雖在法制上原則受保護,惟在實務上其是否免於扣押仍取決於退休金之實際領取與使用方式。若退休金匯入銀行帳戶而非專戶,即便本意為維持退休生活,亦可能因法律認定已轉化為一般存款而被扣押。因此,建議退休人員或即將退休者,應於退休前即預作規劃,設立符合要件之退休金專戶,並保留可供佐證之公文及領取證明,以最大限度確保晚年生活之財務自主性與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退休金能否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是許多面臨財務困境的民眾所關切的法律問題。依據強制執行法及各相關特別法規定,退休金作為維持基本生活之收入來源,雖原則上受有一定程度之保護,但在實務操作上仍可能因進入銀行帳戶而被扣押,導致部分退休族群擔心辛苦工作一生的生活保障遭受法律強制執行的衝擊。
 
首先須區分退休金之法源依據及性質,一般可分為公務人員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保障之退休金,以及一般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規範之退休金,前者適用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後者則係私部門雇員,因適用法律不同,法律效果亦有所區別。
 
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所請領之退撫給與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若該退休金已實際匯入帳戶成為存款時,則實務上常見法院認定其性質已非純屬不可執行的請求權,而可作為一般存款進行扣押。惟若退休金存入屬於專戶者,則依同法第6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該專戶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亦即,若公務人員將退休金存入依法開立的專戶內,則即使實際金額已存入銀行帳戶,仍受法律明文保護,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之。
 
勞工
勞工部分,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及勞動基準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亦有相同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如勞工依規定設立退休金專戶,將退休金直接存入該帳戶者,其帳戶內存款亦不得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故對於勞工而言,若已就其退休金設立專戶並有明確文件證明者,債權人即不得針對該專戶內金額聲請扣押或執行。因此退休勞工領取年金及退休金的「權利」本身是專屬於該退休勞工的,但是過去經常發生年金、退休金存入金融機構之後,遭行庫行使抵銷權或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存款的情形,為了避免此種情形發生以至損害退休勞工之權利,而與年金、退休金請領權為一身專屬的立法目的有所違背,立法者後來增定勞工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且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而於實務操作層面中,退休金是否可供強制執行,關鍵在於退休金是否仍處於“請求權”階段(即尚未實際撥付)、是否存入特定之受保護帳戶,抑或已變成債務人一般存款可自由支配。若退休金尚未撥付,因為僅屬請求權性質,依前述法規多不允許扣押;若已實際撥付至一般存款帳戶,實務上則傾向認為其已喪失受保護之特性,可依法強制執行。
 
尤其在未區分專戶者情形下,退休金與其他一般存款混同,法院與金融機構難以區分來源,實務上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將其視為一般財產予以扣押。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下,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社會福利補助、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如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惟該條第5項亦賦予法院一定裁量權,得於審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後,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惟仍須酌留生活費用。此項規定常見於法院於扣押過程中綜合考量雙方生活條件後,衡酌是否准許扣押退休金存款。若債務人確屬無其他財產者,即使帳戶內存有退休金,法院仍可能基於債權實現之正當性,准予一定程度之扣押,惟應留足生活費用以符合法律保障基本生存權之立法目的。
 
退休金被扣了,該怎麼辦?
 
公務人員退休金如已匯入帳戶轉成存款時,依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是可以扣押,但不代表債務人只能任憑銀行宰割。依扣押存款的強制執行程序流程來說,法院收到聲請後會核發扣押命令公文給銀行,確認扣住後回報法院,法院再發移轉命令給銀行,命令銀行將扣款轉給債權人收取。而在扣押成功到法院核發移轉命令中間會有一段空檔,債務人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內跟銀行協商或提起聲明異議之訴,以爭取自身權益。退休金在存入帳戶內時已經變成存款,依實務見解認為是可以依法扣押,在扣住之後積極找銀行協商,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保障權益。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社會給付執行-退休金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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