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扣薪有上限嗎?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薪資扣押雖為有效之強制執行手段,但現行制度已設下明確的比例限制與生活保障標準,以保障債務人基本人權並避免強制執行造成生活斷裂風險;債權人則應透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並考量實際回收可能性與債務人生活狀況,尋求平衡有效清償與制度正義。
 

律師回答:

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的情況下,扣薪雖是常見且有效的執行手段,但法律對於可扣押的薪資金額設有明確的上限與保障原則,以兼顧債權人債權實現與債務人基本生活權益。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自然人因提供勞務所得之薪資報酬屬於繼續性給付債權,於強制執行時原則上不得逾各期薪資三分之一,意即債務人每期薪資最多僅能扣押三分之一,其餘部分必須保留,作為債務人維持生活所需。同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法院如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有失公平時,得斟酌例外突破三分之一的比例限制,但即便如此,仍應預留債務人維生所必需的費用,以避免因執行造成債務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頓。
 
此外,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亦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社會保險、補助或救助金額,若屬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則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這一點在2018年6月修法後更形明確,現行標準以各縣市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基準,乘以1.2倍計算債務人每月應保留的最低薪資金額。
 
例如台北市113年公告的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157元,乘以1.2即為19,388元,代表法院不得執行扣押債務人薪資至低於此數額。也就是說,即便法院核發扣押命令,也須確保債務人實領薪資保留至少19,388元,供其食衣住行等基本開銷。若債務人另有扶養共同生活親屬,其生活所必需費用亦應以相同標準加以保障,並按扶養人數比例計入不得扣押部分。舉例來說,若債務人需扶養一人,應保留金額即為19,388元(本人)+19,388元(扶養一人)=38,776元。法院在實務操作上,對於每月薪資扣押金額的核算,除參考上述生活所必需額度外,亦會比對債權金額、執行費用及債務人整體財產狀況,如有異議情形,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變更扣押範圍或撤銷扣押命令,債權人亦可針對第三人未承認債權或異議內容提起訴訟。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特殊情形如子女扶養費、配偶贍養費等法定扶養義務債權,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可不受三分之一比例限制,以保障法定扶養人之生活權益,甚至命全部薪資優先移轉予債權人。
 
整體而言,扣薪執行制度旨在平衡債務人維生與債權人債權實現兩者之間的衝突,透過法律設下明確比例限制與生活保障底線。然若債務人本身收入不足,即便僅扣押三分之一,實際生活壓力仍可能極為沉重。實務中常見租屋族群即為例證,以每月薪資30,000元計算,扣押三分之一為10,000元,實領20,000元,若該債務人住在台北市,租金就可能已超過薪資的一半,餘額無法支應生活基本開銷,亦因此引發部分人選擇放棄工作或轉向非正規經濟活動,反而使得債權人更難收回債權。
 
針對此現象,2018年修法特別新增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規定,賦予法院於個案中得視生活條件斟酌是否調整保留額度,惟實務適用仍較保守,且多集中於避免過度保障債務人之例外適用情境。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若就扣薪金額或範圍存有爭執,亦可透過異議程序向法院主張,必要時可提供財務資料、家庭支出明細等作為佐證,讓法院斟酌扣押範圍之合理性與公平性。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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