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清償本票債務,但債權人又拿本票去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清償借款時,最好以可留存紀錄的方式(如銀行轉帳或匯款)進行,並保留付款憑證;若用現金支付,應務求取得債權人簽字的收據,以備不時之需。總結來說,即便真的發生債權人惡意拿已清償之本票再聲請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當事人仍可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請求法院撤銷執行,並可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保全自己的財產,但這些都需付出時間與金錢的代價,為避免重蹈覆轍,未來凡遇到票據借貸或清償時,一定要落實「清償即取票」的基本原則,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再次陷入法律危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初和他人借款時為了擔保還款,簽立了一張本票作為憑證,但雖然後來已將借款全部清償完畢,卻忘了向債權人取回本票的正本。結果沒想到債權人竟然還拿這張已無效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等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才發現事情不對勁,這時該怎麼辦?是否能向法院主張「錢早就還清了」,要求停止強制執行?
答案是可以,但需要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的規定,若發票人認為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二十日內,向作成本票裁定的法院對執票人提起確認訴訟,要求確認該本票無效。然而,即便不是偽造或變造,而是像這種「已經清償完畢」但未取回本票的情形,債務人仍可依據相同條文第三項的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這種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檢附足以證明已清償的證據,像是匯款紀錄、對方簽立的收據、轉帳紀錄、對話記錄等,來證明債務已經履行完畢,法院若查明屬實,即會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此外,在提起上述訴訟的同時,也可聲請法院暫時停止執行程序,但這通常須提供相當的擔保金,由法院衡量後裁定是否准許。這種程序雖然可以挽救當事人的權益,但卻耗費時間、律師費、甚至還得一時拿出一筆擔保金,可說是麻煩又損失不小。
問題的根本,就在於「文義證券」的特性:像本票這類票據具有形式上獨立性,也就是只要票面要件齊備,法院便不會審查債務是否真的存在或已清償,因此債權人只要持本票正本,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甚至再進一步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核發本票裁定時,只會審查形式合法與否,不會調查借款是否已清償;同理,法院執行機關也只會依據裁定內容及本票進行查封扣押,並不審核雙方實際的債務關係。因此,債務人最重要的保護措施,就是在清償當下務必向債權人取回該本票正本,否則即便錢早就還清了,債權人仍可藉持有本票再聲請一次強制執行,甚至可能將你的財產查封扣押。
票據法第5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本票係文義證券,法院為本票裁定之審查時,並不會調查本票債務清償與否,只要本票形式為真實,法院即會核發本票裁定。同理,法院在為強制執行程序時,也僅審查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本票形式真正而已,所以債權人硬要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還是會依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債務人可檢據清償證明(所以清償要有證據,最好就是用匯款的,用現金給,也一定要給本人簽收,否則到時候人家否認,欲哭無淚),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已無債務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若調查屬實,即會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而提起上開訴訟的同時,也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過需要繳納擔保金。
-債務-票據-本票-本票裁定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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