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芭樂票 該如何處理?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公司的第一步應是依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在支票到期日或其後五日內向銀行申請拒絕證書。拒絕證書是證明支票被拒絕付款的法律文件,有助於後續行使追索權。獲得拒絕證書後,公司有權向支票的前手(即廠商)行使追索權,要求廠商給付票款。請注意,追索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內必須行使,否則追索權將消滅。廠商拿支票給公司周轉的情形,可能構成消費借貸契約。若支票無法兌現,公司可以請求廠商返還原借款。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契約的另一方應返還與借貸時相同的數量和品質的物品(即返還借款)。若行為人未經正當授權,即擅自填寫、偽造、流通票據,或利用虛構情節誘使他人交付財物,不僅涉及偽造有價證券罪,也可能構成詐欺罪。對於被害人而言,若接獲票據後遭拒付,應及早蒐證並報警處理,同時保存支票影本、對話紀錄、金流文件等,以協助司法釐清責任。
律師回答:
往來一家廠商日前有拿一張沒有抬頭、也非該廠商開的支票向公司週轉,期限到期後,銀行通知此支票的發票人變成拒絕往來戶,要退票給公司,想詢問接下來我們公司該如何處理?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日前與往來廠商間發生的票據糾紛情形,是對方廠商拿一張沒有抬頭、也非其自行開立的支票作為借款的工具向公司週轉,待支票到期後,公司持該支票向銀行提示兌現,卻被銀行通知此支票的發票人因已成為拒絕往來戶,支票被退票。此時公司面臨無法收回款項的風險,該如何處理?
首先,票據法第131條及第133條之規定,當執票人在提示期限內依法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但遭拒絕付款時,執票人可依法對支票的「前手」行使追索權,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的法定利息與費用。雖然支票發票人並非廠商本人,但廠商是將該票據交付給公司的直接「前手」,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廠商行使追索權,要求其支付票面金額與利息。
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但書,公司還應在支票遭拒絕付款當日或其後五日內,向銀行或公證人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作為支票遭拒絕付款的法定證明,否則可能喪失追索權。
依第107條第2款規定,拒絕證書應明載遭拒絕付款的事實,這將是公司後續對廠商或其他票據債務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公司若未在提示後即時申請拒絕證書,將面臨難以證明支票遭拒付的窘境,進而無法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支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起算四個月內不行使即告消滅;而對發票人的追索權,則自發票日算起一年內不行使也將消滅。因此,公司在收到退票通知後,務必儘速依法律程序行動,以保全自身權益。
除票據上的追索權,公司與廠商之間實質上也存在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將金錢等可代替物交付給他方,並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及數量之物的契約。本案中,廠商以支票作為擔保向公司借款,雖然支票無法兌現,但借款契約已經成立,公司依民法仍得請求廠商返還借款,並可要求廠商自負違約責任。
是否有犯罪?
發票人之所以會成為拒絕往來戶,通常是因簽發空頭支票而遭銀行通報主管機關,依法列入黑名單,該帳戶也將遭停用,不得再開立支票。這進一步證明公司持有的支票並未具備正常付款能力,也就無從取得票據上所保障的支付權利。
在現代商業交易中,票據如支票、本票等被廣泛使用,然而若在操作過程中有不實記載、未經授權填載、冒用他人簽章或意圖欺騙取得金錢等情況,即可能構成刑法上所規定的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
首先,有關偽造有價證券罪,依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有價證券,係指載有一定金額或權利憑證,能表彰請求付款或取物等經濟權利者,支票、本票即屬其中一種。若非票據上之正當權利人,卻擅自填載金額、受款人、日期或偽造簽章,即可能構成偽造罪。因之,首應查證便是該公司票據何以會交付廠商?如無正當理由,或公司實質上已經倒閉,此時仍有偽造犯罪之可能。
其次,詐欺罪部分,依刑法第339條規定,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者,構成詐欺取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若行為人利用虛偽票據向他人借款、交易或兌現,即使票據本身形式上似乎完備,但其實質係基於虛偽事實而誘使對方交付財產,即可認定具有詐欺構成要件。例如冒名填發支票,或明知支票無資金而故意使用,致他人信賴後交付金錢,事後支票被拒付,原行為人即面臨詐欺取財的法律風險。如有證據可以證明廠商其實在收到票據時已知該票據屬自始無法兌現之票據,仍將之作為借款或貨款之支付工具,導致被害人交付金錢或貨物,此時可能屬於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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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201條=刑法第339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131條=票據法第133條=票據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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