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會犯刑法什麼罪?請他人進行暴力討債會有風險嗎?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暴力討債不僅極易構成刑法上多項犯罪,包括傷害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毀損罪、重利罪等,且可能導致債權人承擔共犯責任或民事賠償;相對地,合法追債則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機制、公證書及支付命令等制度,提供明確、穩妥且有公權力支持的討債路徑。建議債權人在遭遇債務人惡意不還款時,應立即諮詢律師或債權催收專業人士,以法律所賦予之正當手段討回債權,方為真正保障自身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正確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暴力討債雖然是現實社會中時有耳聞的現象,但在法律上卻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一旦債權人選擇以非法手段討回債務,不但可能觸犯多項刑法規定,更有可能自己反成為被告,面臨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雙重責任。
首先,最常見的暴力討債行為包括毆打債務人、脅迫還錢、破壞債務人財產或恐嚇其人身安全等,這些行為依其情節輕重,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第302條的妨害自由罪、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54條的毀損罪,甚至第344條的重利罪。
以傷害罪為例,對債務人施以暴力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者,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者,更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罰。
此外,若限制債務人自由,例如強行帶走、軟禁等行為,則會構成妨害自由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徒刑;若對債務人發出如「小心出門」等威脅字眼,即可能構成恐嚇罪,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破壞債務人財物如噴漆、砸車,則會落入毀損罪的規範。
至於以放高利貸方式討債,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刑法第344條規定重利罪,針對貸款約定顯然過高之利息,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不只是親自動手者會被追究責任,若債權人指使或委託他人執行暴力討債行為,即使自己未直接參與,也可能因為符合刑法第31條共犯規定,被認定為教唆犯或幫助犯而須負刑責。實務上也不乏債權人因聘請第三人追討債務而共同遭起訴的案例。
由此可見,債權人不可輕忽委託他人暴力討債的法律風險。更糟的是,暴力討債除了刑事責任外,亦會引發債務人對債權人反提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包含醫療費、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失賠償等,不僅討不回錢,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與其鋌而走險,債權人應選擇合法途徑追討債權,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現行法提供數種正當討債手段,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債權人只要備妥證據,例如借據、本票、借貸合約等文件,便可向法院聲請上述程序,並於取得確定判決或裁定後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可依法查調債務人名下的動產、不動產、薪資、存款等財產項目,再由法院依法拍賣變價或扣押給付,進而實現債權,不僅合法,亦具有強制力。
此外,若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脫產,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凍結其財產,防止日後無從執行。
此種策略既符合法律規範,又能有效制衡債務人逃避債務的行為。若債務人轉讓財產給他人而逃避債務,債權人亦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請求法院宣告該財產移轉行為對債權人無效,進一步確保債權的實現。
更重要的是,若債務人蓄意隱匿或處分財產,致使債權人無法執行債權,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債權人亦可據此提起刑事告訴,從刑事途徑施加法律壓力。由此觀之,債權人固然可以合理追討債務,但絕不可因對方不還錢而鋌而走險採取暴力手段,否則極易從債權人變成被告人,不僅違法失德,更將得不償失。
-債務-債務犯罪-暴力討債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02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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