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支票?有無管道可查知發票人信用?又支票未能兌現如何處理?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支票的使用雖在現代社會已不若以往普遍,但在商業與法律交易中仍屬重要支付工具,其背後涉及的法律規範與操作流程不可忽視。無論是出票人還是持票人,均應熟悉支票開立、簽章、兌現與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以避免因疏忽或誤解導致票據無效、資金損失或法律糾紛。同時,應養成良好的資信與財務管理習慣,正確使用支票,才能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促進整體票據流通市場的穩定與誠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使用支票進行支付前,首先須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並向銀行申請領取支票簿。申請人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可以證明其身分的合法證件,例如身分證、護照或公司登記資料等。此外,申請人應具備一定的資信條件,銀行會依據申請人過往的信用紀錄、資金來源與財務狀況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開戶後,申請人需在銀行預留其本名的簽名樣式及印鑑,此為日後簽發支票的重要依據,銀行會以此核對支票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簽名式樣或印鑑不一致的支票,否則視為不合規的票據,可能被拒絕兌現。支票的簽章規範亦有明文規定,若出票人為法人或公司單位,則必須蓋用與銀行預留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公司公章,並加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印章;若為個人出票,則須使用與銀行預留一致的個人簽名或印章。若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上述票據法的規定,該支票將被視為無效,收款人亦可能因此喪失票據權利,無法向銀行請求付款。
 
另外,支票的簽發金額不得超過出票人在銀行帳戶內的實際存款金額,否則即構成所謂的「空頭支票」。依照相關法規,禁止任何人簽發空頭支票。空頭支票不僅違法,亦會對出票人的信用造成重大損害,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實務上,由於目前尚未建立公開查詢出票人資信狀況的機制,因此收受支票者無法在票據流通過程中預先得知出票人帳戶中是否具備足夠資金,通常僅能在持票前往銀行兌現或進行支票貼現時,才得以確認該支票是否可被兌付。
 
如果持票人在兌現時發現支票無法兌現,即可依據票據法第94條的規定,向出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上之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其履行付款義務。若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法所定之時效期間,或票據記載事項不全而喪失票據權利,雖不能再依票據權利行使追索,但依據票據法第18條,仍得請求出票人返還其因未支付票據金額而所獲得的不當利益,也就是說,票據權利雖消滅,但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仍得主張,以彌補受票人損失的權利基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收受支票的一方亦應擁有基本存款帳戶,以利票據兌現與資金清算。若無基本帳戶,銀行無法辦理兌現、託收或轉帳等相關作業,亦難以確認交易對象的真實性與資金流向,將大幅提高票據交易的風險。因此,在實務上,不論是開立支票還是收受支票,均應具備完整且合格的銀行帳戶,以確保交易安全與合法性。

-債務-票據-支票-跳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94條=票據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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