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遭查封,該帳戶能否繼續使用?超過查封金額之存款能否動用?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查封銀行存款是強制執行中最常見也最直接的方式之一,法院扣押命令效力以送達時帳戶餘額為限,對未來存入的款項不當然產生效力。除非法院明文認定該帳戶具有週期性收入特性,否則債權人必須持續追蹤並一再聲請扣押,才能真正凍結債務人可能收到的新資金。這也顯示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債權人來說不僅需要法律知識,也需要實務操作上的策略與敏銳度。債務人對第三人所擁有的金錢債權,如銀行存款,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法院扣押命令的效力僅限於命令送達當日帳戶內的存款金額,對於日後存入的資金並無效力。因此,若債權人希望進一步執行,則須再次聲請法院發出新的扣押命令。這也提醒債權人在實施強制執行策略時,應有周延的配套與追蹤措施,才能達到有效的債權實現目的。

律師回答:

查封銀行存款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規範的內容,該條針對的是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金錢債權,而銀行即屬於此處的「第三人」。法律上,債務人在銀行的存款屬於一種「消費寄託」關係,換句話說,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銀行存款進行強制執行時,法院會依法發出扣押命令,命銀行就債權範圍內的存款凍結帳戶,禁止債務人提領存款,同時也禁止銀行對債務人清償這筆存款。舉例而言,如果債務人在某銀行帳戶內有100萬元,而債權人的執行債權為50萬元,那麼在法院發出扣押命令並送達銀行後,這筆100萬元中有50萬元即會被凍結,債務人不得動用;至於剩下的50萬元,債務人仍可以自由支配。
 
然而,扣押命令的效力是否會影響到命令送達後新匯入的存款,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以日後新存入的金額仍屬同一帳戶,可一併納入扣押效力範圍;但亦有以扣押命令僅及於命令送達當下帳戶中的餘額,對於事後新匯入的金額不生效力。法院實務也呈現兩派說法:部分法院認為扣押應擴及新入帳款項,而另一部分法院則僅承認針對扣押當時帳戶內餘額有效。
 
此外,實務操作中,法院於扣押命令書內通常會明確載明其效力範圍,例如:「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受文者之第三人銀行內之存款帳戶為限,不及於其他分行,不及於將來之存款。」這代表扣押命令的效力僅針對特定銀行、特定帳戶、特定時間點的存款,對於債務人在其他銀行、其他分行,甚至同一帳戶之未來新增存款,均不發生效力。這也表示,如果債權人希望持續扣押債務人日後可能收到的存款(如薪資、租金等),就必須不斷向法院提出新的扣押聲請,無法透過一次命令長期凍結該帳戶。
 
然而,若債務人帳戶具有週期性存款特性,例如每月固定會收到薪資或租金,實務上部分法院可能會認為此種收入具備「持續性」,進而認定未來進帳的資金也應納入扣押效力,但此仍須依法院裁量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再者,當法院發出扣押命令,銀行接獲後會根據指示扣住相對應金額,但實際上,該帳戶並不會因此「凍結」整個使用功能。也就是說,在沒有再次聲請扣押的情況下,日後新存入帳戶的款項,債務人仍有可能提領,銀行也不會主動再執行凍結。這種情況讓許多債權人必須不斷追蹤債務人帳戶動態,並多次聲請法院發出新的扣押命令才能達到持續執行效果。
 
此外,若法院送達扣押命令時,帳戶餘額不足以清償所聲請扣押之金額,銀行有權依法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說明存款不足的實際狀況,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債務人對第三人所擁有的金錢債權,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禁止扣押,或其性質不屬於不得扣押的類型,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這類執行稱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簡言之,就是債權人透過法院,針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例如銀行)的金錢請求權來進行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擁有的金錢債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將債務人對第三人(如銀行)的存款視為一種債權,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發出扣押命令,命第三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亦即禁止銀行讓債務人提領該筆存款,並凍結帳戶中與執行金額相符的資金。
實際執行中,法院會以公文形式向銀行或郵局發送扣押命令,命其就債務人帳戶內的存款金額進行扣押。若扣押成功,法院接下來通常會再發出「收取命令」,要求銀行或郵局將扣得的金額交給債權人收取。收到收取命令後,債權人便可以與銀行直接聯絡,領取經扣押的存款金額。必須注意的是,法院扣押命令的效力,僅及於發文當日帳戶內實際存在的存款金額,並不會自動延伸到未來存入帳戶的資金。舉個例子說明,如果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聲請扣押10萬元,而債務人在甲銀行的帳戶當天有25萬元存款,那麼銀行只會依命令扣押10萬元,其餘15萬元債務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如果當天帳戶中只有5萬元,銀行最多也只能扣住這5萬元,其餘未達執行金額部分則無法繼續扣押。
 
那麼,若法院發出扣押命令的隔天,債務人剛好又有資金,例如15萬元匯入該帳戶,銀行是否可以接續扣押?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法院扣押命令僅限於發文當天帳戶內的資金,對於日後新匯入的資金不具效力,銀行不得自行延伸扣押行為。換句話說,法院的扣押命令不會持續有效,也不具自動扣押未來款項的功能,若債權人希望針對日後新增的資金繼續扣押,則必須再度向法院提出新的扣押聲請,獲得法院核准並重新發出命令後,才能對新的存入款項進行扣押。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扣押命令會擴及債務人在該銀行開立的所有帳戶,包括甲存、乙存、定存等,無論為活期或定期性質,只要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皆在扣押範圍之內。正因如此,為避免財產被扣押,有些債務人乾脆不將資金存入銀行,而選擇保留現金,甚至以他人名義開戶,藉此規避執行風險。
 
實務上,若債權人查到債務人在某銀行有利息所得,即可推論其名下有存款,便可向法院聲請對該帳戶進行扣押。銀行一旦收到法院公文,就會依指示執行扣押程序,限制債務人對該存款金額的提領權利。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存款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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