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也要分等?法院分配執行金錢的順序?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務人財產作為多數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在實際執行程序中,法院會依法律明定順位分配拍賣所得,債權人若能主張合法優先順位,便能率先清償,大幅提升受償機會;反之,普通債權人即使早聲請執行,也只能依比例分配剩餘。因此,債權人在債務人財產執行程序中,應特別重視其債權性質與順位,積極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爭取最大限度的清償利益。

律師回答:

債務人之財產依法為債權人之總擔保,當債權人不只一人而是多數債權人同時存在時,債務人之財產即構成所有債權人之共同擔保資產,這時就會發生分配問題。對於如何在多數債權人之間分配執行所得,各國法律制度有所不同,有些國家採取「優先主義」,主張最先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地位,鼓勵積極主張權利者先受清償;有些則採「平等主義」,即所有具備資格的債權人不論聲請執行的先後,均得依其債權比例平均分配執行所得;還有一種稱為「團體主義」的制度,則是在固定期限內只要聲請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可平均分配,逾期者則只能在剩餘金額中受償。這些制度反映各國對債權人間公平與效率平衡的不同設計。
 
在我國,強制執行制度基本上採平等主義,也就是原則上債權人之間依債權金額比例進行分配,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債權人都完全平等,因為部分債權依法律具有優先順位,因此在法院實際分配拍賣所得金額時,仍需依法律規定之順位排序進行,優先債權人得先受償,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在剩餘中分配,甚至有可能分不到。也就是說,法院在執行查封、拍賣等程序完成後,進入分配階段時,會依債權的法定順位進行清償,這對債權人來說是極為重要的事,若能主張優先債權,就能搶先受償,而無優先地位的債權人只能在後等待分餘。
 
所謂「參與分配」︰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清償之意思表示。另外,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3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得獨立發生查封效力,而為另一獨立之執行程序不同。」
 
因此,當雙重聲請執行時,法院應依「職權」為後執行者繼續執行。但聲請參與分配,則因係附屬他債權人之執行程序,故有學者主張如執行程序經撤回或被撤銷而消滅,則參與分配之效力,亦隨之而消滅,不生繼續執行之問題。
 
另外,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項第一款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以有執行名義或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為限。」同法第16項第一款,「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如他債權人已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得聲請繼續執行。」
 
強制執行歷經查封、拍賣等艱辛程序後,等到法院要分配執行所得金錢時,各個債權人也是有分錢的先後順序的。所以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權人時,各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債權,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當你有優先債權,就能搶在別的債權人前面先分錢,而其他債權人就只能撿你吃剩的。
 
法院分配執行所得的順序
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除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外,應按其債權金額平均分配,法律明確區分「優先」與「普通」債權人。在法院實際分配執行所得時,第一順位為法院的執行費用,這是最先扣除的部分,第二順位是稅捐,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因拍賣或變賣所產生之營業稅,這些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享有優先地位;第三順位則是抵押權,依民法第874條規定,應依登記順序受償,順序在前者享有優先,與此順位並列的還有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在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情況下,勞工於6個月內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也具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的清償順位;第四順位則是依關稅法第95條第4項應繳之關稅、滯納金、罰鍰等項目,以及其他稅捐(如未在前述稅項中列舉者),這些在實務上雖具優先性,但已落於抵押權之後;最後的第五順位才是一般的普通債權人,他們只能就前述順位清償後的剩餘款項中分配,有時甚至可能一毛錢也分不到。
 
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即揭示債權人有優先、劣後之分。
 
第一順位:法院執行費。(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
 
第二順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 
 
第三順位:
抵押權,按抵押權之登記順序依序受償,順序在前者優先。(依據:民法第874條)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之「6個月內工資」、「退休金」、「資遺費」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第四順位:
依關稅法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追繳之貨價、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依據:關稅法第95條4項)
對於政府的債權部分,並非所有罰鍰都有優先地位,只有依關稅法所裁處的罰鍰才具優先性,一般行政罰鍰僅與普通債權地位相同,無法提前清償。又稅捐雖然法律上具有優先受償地位,但其排序仍有差異,只有特定稅捐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拍賣時產生之營業稅優先於抵押權,其餘則位於抵押權之後。
 
其他稅捐(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
 
第五順位:普通債權。
 
勞工債權都優先嗎?
關於勞工對雇主優先債權的部分,僅限於「6個月範圍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而且勞工上開債權,係因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所致才行,所以大部分的勞資爭議債權,是沒有優先分配權的。很多人以為勞工債權都有優先地位,然而只是單純的勞資糾紛或遲延支付薪資,則不具優先分配權。
 
 
罰鍰有優先嗎?
關於政府債權部分,「稅捐」有優先權,但「罰鍰」僅限於依關稅法裁處者,才有優先權,一般行政罰鍰的位階等於普通債權,並沒有分配的優先權。
 
稅捐雖有優先,但依種類次序不同
而稅捐優先權部分,僅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才優先於抵押權,其他種類稅捐的順位是次於抵押權的。

-債務-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強制執行法第34條強制執行法第38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稅捐稽徵法第6條=民法第874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關稅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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