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財產已被他人查封,怎麼辦?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強制執行法對於多數債權人共同行使強制執行時的分配制度,基本上採平等主義,但在修法後加上「需具執行名義」的限制條件。實務上,債權人若欲參與分配,應特別留意自身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以及提出聲明的時效與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喪失分配受償之權利。同時,對於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標的,也應避免重複查封,以免程序重複造成資源浪費,並可能影響執行的實效與整體分配進程。債權人唯有正確理解並運用相關法規,方能有效維護自身的債權,順利參與分配程序,實現依法受償的目的。
律師回答:
債務人之財產依法為債權人之總擔保,當債權人不只一人,而是多數債權人同時存在時,債務人之財產即構成所有債權人之共同擔保資產,這時便會產生分配問題。對於多數債權人之間如何分配執行所得,各國法律制度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國家採取「優先主義」,即最先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的地位,這種制度強調時間上的先後順序,讓積極主張權利者得以優先受償;也有的國家則採「平等主義」,主張不論何時聲請執行,只要債權人具備相同資格,即可依照各自債權金額的比例平均分配執行所得,不因聲請執行的時間先後而有差異。此外,尚有一種稱為「團體主義」的制度,是在一段固定期限內,只要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執行,就全體平均分配;逾期聲請的債權人則只能在剩餘金額中受償,享有劣後地位。
如會腳(債權人)參加會首(債務人)的民間合會,均按月如期繳交會款且尚屬活會,不料債務人在合會進行一半時,竟宣告倒會,債權人不甘損失,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會款,經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債權人持此一判決書向國稅局申請調查債務人名下財產,發現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房屋一戶,再經向地政機關請領該戶房屋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發現此戶房屋已被其他活會會員聲請查封,債權人應如何處理?
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若債權人有一人以上之多數人時,債務人財產既為所有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此即發生分配問題,而關於參與分配之立法例,各國不盡相同,有採「優先主義」即最先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利,有採「平等主義」即不認先聲請強制執行者有優先受償權利,在有多數債權人情形時,應依債權額之比例,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平均分配。另有所謂「團體主義」者,即謂在一定時間內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執行者,全體平均分配,並對逾此期限以後之聲請分配之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之效力。
債務人強制執行法債務人針對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原則上被認為採取平等主義。換言之,在同一執行程序中,具備資格的債權人應依其債權額比例,共同分配執行所得。但這項制度在民國八十五年修法後出現重大變革,修法前,債務人強制執行法債務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與無執行名義的債權人,皆得聲明參與分配,條件相對寬鬆。然而修法後,僅限「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才得聲明參與分配。至於尚未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參與分配,除非其具有擔保物權,或依法律享有優先受償權,方可例外聲明參與。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屬於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因此依法得聲明參與分配。然而,聲明參與分配仍需遵守一定的程序時限。債權人必須在拍賣或變賣程序結束前一日提出聲明;若不經拍賣或變賣,則應在法院作成分配表前一日完成聲明。若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能就原參與分配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中受償,換言之,喪失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之機會,僅能排在其後列隊受償。
我國強制執行法對參與分配之規定,通說係認為採平等主義。但在八十五年修法以後有重要改變,之前在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2項係分別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無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均得聲明參與分配。
但修正以後,則只限於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始可聲明參與分配,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除有擔保物權或依法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外,已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屬於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自得依法聲明參與分配,但須注意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書明之」。否則如超過此一時間始聲明參與分配,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原則上只能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又如債權人未注意該房屋已被他人查封之情形,而仍重複聲請查封,則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亦即法院會將二案併為一案辦理。債權人仍可分配受償。
此外,如債權人未注意該標的物已被其他債權人查封,而又重複聲請查封,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法院會自動將新聲請之執行案件與既有執行案件合併辦理,形成同一分配程序,並讓後來加入的債權人一同參與分配。此一機制設計,使得強制執行程序在面對多數債權人時仍能維持公平與秩序。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競合-參與分配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4條=強制執行法第32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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