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查封程序是一個嚴謹的司法執行流程,需債權人備妥相關文件、證明財產屬債務人所有,並配合法院人員完成現場查封。其程序不僅要合法,更須顧及雙方權益,避免濫用查封或錯誤執行,以確保整個執行程序的正當性與效率。查封完成後,法院即可依程序拍賣換價,將金額分配予合法債權人,實現民事債務履行的最終目的。

律師回答:

查封是強制執行程序中一項極為關鍵的手段,其核心在於透過法院執行力量,將債務人名下財產先行扣住,限制其處分,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查封可分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等三大類,實務中所需程序及配套文件各有不同,債權人需依據標的性質提出具體聲請並備妥證明文件,法院則於審查合格後派員至現場查封。以下將就查封之通則與實際操作進行說明:
 
首先,債權人需先查明債務人財產,始得聲請查封。若不知債務人財產狀況,法院無從啟動執行程序。其次,債權人必須證明該財產屬於債務人所有。例如,若標的是登記在案的不動產,就需提出七日內的登記謄本證明所有權人為債務人;若標的為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則須提出稅捐機關或地方公所所出具之納稅或產權證明,並檢附基地土地的登記謄本。
 
若查封對象為興建中的房屋,則應提出建築執照與起造人名冊、使用執照影本及基地謄本,以利法院認定產權歸屬。法官審查資料完備後會指定日期進行查封,過程中不會提前通知債務人,避免脫產。債權人接獲通知後須按時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債權人未經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法院可裁定駁回其聲請。若債權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委任他人代為指封,委任書需蓋與聲請狀相同印章,以避免冒名情形。
 
實施查封當日,債權人應準備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或門牌證明,並出具指封切結書,承諾若指封錯誤致損害第三人,願承擔法律責任。預見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得通知警察或憲兵隨同到場維持秩序,並預納相關出差費用,作為執行費用之一。此外,查封範圍不得超過債權總額過多,否則法院得拒絕查封,以保障債務人權益。若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撕毀法院封條,將觸犯刑法第139條,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並可併科罰金。
 
就查封標的物性質而言,動產的查封係由法院執行人員實際佔有或視情形交付保管,查封方式包括標封(貼封條)、烙印(以金屬印加熱印記)、火漆印(加蓋火漆印章)與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方法,如於牧場樹立告示等。上述方式得視情況單獨或併用,但應避免損害財產價值。
 
不動產方面,則以揭示(張貼封條或公告)、封閉(封鎖出入口)、追繳契據(收取所有權狀)為主要方式,並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應先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該通知若早於現場執行時即達地政機關,則查封自通知到達時即生效。
 
至於其他財產權,例如債務人於銀行存款、薪資、租金、合夥股份、著作權、專利商標權等,皆可查封並轉換為現金用以清償債權。此類財產無實體形態,通常係透過法院發出扣押命令,通知第三人(如銀行或雇主)禁止將金錢交付債務人,並凍結該金額。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查封-執行標的物

(相關法條=刑法第139條=強制執行法第47條=強制執行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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