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之裁判費如何計算?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的訴訟標的價額通常會以債權金額為準,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債權金額高於爭議財產價值時,訴訟標的價額才會以財產的價值計算。這一規定對於債權人而言,是一項保護性措施,避免因為不動產的高價值而使訴訟費用過高,從而有效維護債權人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244條涉及詐害債權行為,這條法律規定債務人在財產處分時,若有意或無意造成債權人權益損害,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的財產轉移行為,若其損害債權人,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並要求該行為無效。在實務中,這通常發生在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第三方,造成債權人無法從債務人處獲得應得的清償。
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例如,當債務人將不動產轉移給他人以避開債務清償時,債權人可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這一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將不動產的所有權恢復至債務人名下,以便債權人能夠從該不動產中獲得清償。
然而,提起撤銷訴訟的債權人,不僅要面對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程序,還需注意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因為訴訟標的價額直接影響到所需支付的裁判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的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決定裁判費多少的依據。通常,訴訟標的價額是爭議金額或財產的價值來確定的。
但在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的案件中,若撤銷的對象是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不動產相關的法律行為,會出現一個問題:是否應以不動產的市場價值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呢?這樣的情況下,若不動產的價值非常高,而債權金額相對較低,這將導致需要支付較高的裁判費,這對債權人來說無疑是一個不小的負擔。比如,若債權金額為50萬元,而爭議的財產不動產價值達到1000萬元,那麼按不動產的價值計算,裁判費將大幅增加。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然而,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的債權額來計算,而不是以不動產的價值來計算。這一決議的根本原因在於,撤銷詐害行為的目的是為讓債權人能夠償還自己的債權,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應反映債權人所主張的債權額。如果債權金額50萬,而爭議的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那麼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就以50萬元來確定裁判費,而非按1000萬元計算。其實這個案例類似,民事訴訟法第77-6條: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不過,這個原則也有例外。如果債權金額高於不動產的價值,那麼為更合理地反映執行的現實,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動產的價值來計算,因為債權人的最終受償僅能基於不動產的價值。即便債權金額超過不動產價值,若判決撤銷不動產的轉讓行為,強制執行時也只能不動產的價值來受償,這樣才符合實際執行的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過高的裁判費不合情理,法院會以不動產的價值作為訴訟標的額來計算裁判費。
這一規定為債權人提供一定的保護,避免因為不動產價值過高而使得撤銷訴訟過於昂貴。最高法院的這一裁定,實際上對債權人有益,讓他們在進行撤銷訴訟時不會因為過高的裁判費而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這一規定也考慮到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因為即使法院撤銷不動產的轉讓,如果不動產的價值遠高於債權額,仍然可能會存在無法完全清償所有債務的情況。
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價額,以確保裁判費的公平性及合規性。這種做法可以幫助債權人有效地行使撤銷權,並且避免過高的訴訟費用讓債權人因經濟壓力而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如果債權金額高於不動產價額,則例外以不動產價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這樣也很合理,因為在此情形,就算獲得勝訴,要強制執行也只能在不動產價額範圍內受償,若以債權金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反而就不合理。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條條=民事訴訟法第77-6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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