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後的還款期限最多可延長幾年?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範延長期限的條件和上限,為債務人提供解決困難的機會,同時避免過度延長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債務人若能依此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並合理規劃其財務狀況,將有助於其順利完成更生程序,重新建立穩定的經濟生活。這不僅體現法律對債務人權益的保障,也展現制度設計對債權人利益的合理平衡。

律師回答:

債務人過去因為向7間金融機構借款總額達300萬元,後來因投資失利無力償還,決定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法院審查後,准予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並規定債務人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還款12,000元,履行期間為6年。然而,在履行更生方案3年後,債務人因與公司間的定期契約屆滿而失去工作,導致其無法繼續按更生方案履行還款義務。
 
更生方案原有期限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的規定,債務人在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必須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合法框架內解決債務問題,並為債務人提供重新建立經濟生活的機會。同時,該方案也要兼顧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其能合理受償。更生方案中需要記載的事項包括清償金額、還款方式以及清償期限,這些內容構成整個更生程序的核心框架。
 
其次,更生方案的還款方式規定為每三個月至少支付一次以上的分期付款。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通過合理的付款頻率減輕債務人的短期壓力,同時保證債權人能定期收到償付金額,維持債權實現的穩定性。分期付款的設計還能避免債務人因一次性償付過多金額而陷入新的經濟困境,這對於債務人的長期經濟重建尤為重要。
 
在清償期限方面,更生方案的基本要求是最長不超過六年。這意味著,債務人在通常情況下需要在六年內完成所有清償義務,以達到免責的條件。然而,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突發事件,例如天災人禍、生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事,法律也提供彈性空間。若因這些特別情事導致債務人無法按時完成清償,更生方案的清償期限可適度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八年。這一規定的設計,既為債務人提供應對特殊困難的緩衝機制,又確保債權人能在合理期限內實現其權益。
 
更生程序的設計初衷在於幫助債務人脫離經濟困境,重新建立正常的經濟生活,同時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分期付款的還款方式以及六至八年的清償期限,構成更生方案的基本框架。這一框架既對債務人提出明確的履行要求,又考慮到突發情況對履行能力的影響,為雙方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解決途徑。
 
從債務人的角度看,更生方案是一條合法解決債務問題的出路。通過制定合理的清償計畫,債務人可以在特定期限內清償債務,並在完成清償後獲得免責,解除餘下的債務負擔,從而重新建立穩定的經濟生活。而對於債權人來說,更生方案則提供債務受償的可預見性,讓其能在一定期限內收到應得的償付金額。
 
延展更生期限
未申報債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所規定的更生履行效力,明確債務人在履行更生條件後的法律後果與免責範圍,其核心在於保障誠實履行更生計劃的債務人能夠實現經濟重建,同時兼顧債權人的權益。債務人若已依更生條件全面履行,其申報債權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以及未申報的債權,原則上均視為消滅,這為債務人提供債務重整後的解脫機制。然而,對於未申報債權中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未能被列入更生程序的,債務人仍需依更生條件負擔清償責任。
 
債務人針對但書中債權的履行困難救濟途徑。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失業、重病或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按照更生條件清償此類債權,可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這樣的設計既體現對債務人實際困境的考量,也避免延長時間過長對債權人利益造成過大影響。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這一規定是法律為應對債務人可能面臨的不可預見困難所設計,旨在為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彈性,幫助其克服暫時的財務困境。
 
法條所稱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在司法實務中具有一定的認定標準,常見的情形包括失業、本人或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不佳導致醫療支出增加,以及因生育而留職停薪等。債務人的情況符合上述第一項情形,即因定期契約屆滿而失業,這並非其主觀因素所能控制,應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因此,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其更生方案的履行期限。
 
針對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的延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2條第1項明確規定,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2年。這意味著,債務人可以自身的具體情況,向法院聲請延長一段合理的履行期限,最長可延長至2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更生程序中,不同次數的延長時間需要累計計算,累計總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年。例如,如果債務人第一次聲請延長1年,則在後續的聲請中,剩餘可延長的期限僅剩1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的相關法律條款,其核心在於當債務人在履行更生方案的過程中,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時,能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並延長履行期限。該條規定旨在為陷入經濟困境的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彈性與保障,從而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平衡。
 
第75條第1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如果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失業、重大疾病或其他無法控制的因素)導致履行困難,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這一規定為債務人在面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提供一定緩衝,讓其能有更多時間調整經濟狀況,繼續履行清償義務。
 
法律還進一步對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進行推定條件的規範。第75條第2項,若債務人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在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後,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規定的清償金額,即可推定其已符合履行困難的條件。這一推定標準使得債務人在遭遇突發經濟困難時,能更快速地進入聲請程序,並獲得法律保護。
 
然而,即使延長履行期限,部分債務人可能仍難以解決困境。為此,第75條第3項提供一項特殊規定:若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延長後仍無法完全履行清償義務,但已清償原定數額的三分之二,且無擔保與無優先權的債權受償總額已超過清算程序中的預期受償金額,法院可以債務人的聲請,裁定免責。然而,在作出免責裁定之前,法院需保障債權人的意見陳述權,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與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條款並不適用於涉及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債權。這意味著,若債務人清償的主要部分涉及自用住宅借款,其履行困難的處理不適用第75條的相關規定,而需按照其他條款進行處理。
 
此外,若債務人在延長履行期限後仍無法完成更生方案的清償,第75條第5項規定,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轉入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的啟動意味著債務人不再依更生方案進行分期清償,而是通過變現其可供清算的財產來償還債務,最終達到解除剩餘債務的目的。
 
實務中,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控的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並不少見。例如,有些債務人在更生過程中遭遇公司裁員,或因年齡較大難以重新就業,收入驟減而無法按時履行更生方案,即使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仍難以解決實際問題。對此,學界與實務界均提出建議,認為應修法增訂變更更生方案或允許直接轉入清算程序的機制,並適當縮短更生方案的履行期限,以提高程序的靈活性與效率。
 
這一限制的設計,主要是為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一方面,為債務人提供一定的緩衝時間,幫助其度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經濟困難;另一方面,也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延長期限過長而導致債權無法及時實現。因此,債務人需要在聲請時,充分說明其失業情況及現階段的經濟能力,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例如失業證明、收入減少的文件等,以增加聲請獲准的可能性。
 
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如遇特殊困難,須及時行動,主動向法院申請延期清償。若債務人選擇放任不履行更生方案,可能會被法院裁定終止更生程序,甚至直接進入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信用和經濟狀況將產生更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債務人在面臨不可歸責於己的困難時,應積極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確保自身權益同時盡力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