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的必要生活費用怎麼列支?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需要謹慎規劃其收入與支出,確保方案符合盡力清償的標準。同時,需與事務官建立良好的溝通,說明自身的困難,尋求對方案的支持與認可。對於一些不被法院承認的支出,如保險費,債務人應考慮調整其他項目以自行承擔,避免影響方案的通過。此外,債務人應注意,法院對每項費用的接受標準可能會因不同事務官或案件情況而有所差異,因此務必準備充分的資料與證明。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擺脫卡債困境的關鍵。成功通過更生方案並按計畫履行,將大幅減輕債務負擔,更生方案的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算有其明確標準,債務人需根據法院的要求準確呈現收入與支出情況,並針對必要項目進行合理規劃。同時,債務人在提出方案時需以誠實態度面對,並充分準備相關證明文件,確保方案能通過法院的認可,從而順利履行還款計畫。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更生方案是卡債朋友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直接影響未來六年每月應償還的金額。這也是法院與事務官審核最為嚴格的部分。若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未能通過法院認可,通常會被轉至清算程序。然而,在清算程序中取得免責的難度極高,若無法成功免責,債務人可能陷入白忙一場的困境。因此,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方案時必須謹慎,展現盡力清償的誠意,並與事務官充分溝通。若事務官對方案的合理性有疑慮,債務人需要主動調整方案,讓事務官理解其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進而協調出一個債務人可以負擔的還款計畫。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無法隨意撤回更生聲請,因此在進入程序前需充分考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的規定,債務人應在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方案須包括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以及清償期限。更生方案的基本清償期不得超過六年,然而,在特定條件下,如涉及自用住宅借款或為達最低清償總額,期限可延長至八年。此條文為債務人提供彈性,允許其根據實際財務狀況提出適當的還款計畫。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債務人需證明其具備盡力清償能力的原則。債務人如有薪資、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並能證明其更生方案基於收入與財產狀況為可行計畫,法院應認可該方案。同時,若債務人無固定收入,但有保證人或擔保人支持更生方案,且方案條件公允,法院亦得予以認可。此舉旨在降低因收入不穩定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的風險,促使更多債務人得以通過更生程序解決債務問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進一步明確「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的情形,設置兩種標準:第一,若債務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則需將清算價值加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且其中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始視為盡力清償。第二,若債務人無清算價值之財產,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需有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方符合盡力清償的要求。這兩項標準充分考慮債務人的財務能力與實際生活需求,為判斷其清償意願與能力提供具體依據。
 
針對更生過程中,所有卡債朋友最關心的更生方案加以深入介紹,首先,更生方案直接決定未來六年當中,卡債朋友每個月應償還的金額,所以當然是整個程序當中事務官把關最嚴謹的部分,如果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被認為未盡力清償而未獲法院認可,將移轉至清算程序,而且有如此記錄的債務人通常在清算程序中非常困難取得免責,換言之,債務人很可能最終陷入白忙一場的結果,那麼如果事務官不認同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而債務人又認為事務官認為公允的還款方案是難以達成的,又該怎麼辦呢?這時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是無法撤回更生聲請的,所以這是一條不容易回頭的路,不是更生通過順利還款,幾乎就是落入清算然後不免責,這是債務人特別必須注意的地方,一定要拿出盡力還款的態度,然後把這樣的態度和事務官誠懇溝通,讓事務官理解自身生活上困難的地方,並調整出自身可以負擔的還款方案。
 
更生方案的呈現方式
更生方案的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算有其明確標準,債務人需根據法院的要求準確呈現收入與支出情況,並針對必要項目進行合理規劃。同時,債務人在提出方案時需以誠實態度面對,並充分準備相關證明文件,確保方案能通過法院的認可,從而順利履行還款計畫。
 
更生方案呈現的方式通常是列出收入和支出,收入部份以薪資、其他收入和政府補貼最為常見,另外年終獎金或考績獎金的部分。更生方案通常以詳細列出收入與支出的形式呈現。收入部分包含薪資、其他收入以及政府補貼。對於年終獎金或考績獎金等非固定收入,需在後續方案中額外加以說明。支出部分則涵蓋水費、電費、電話與網路費、瓦斯費、交通費、伙食費、房租、勞健保費、醫療費及日用雜支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商業保險的保費支出不被法院視為必要生活費用,無論是具儲蓄功能的壽險、生存險,還是不具儲蓄功能的健康險、癌症險或意外險,皆不允許列入必要支出。若債務人堅持繳納保費,需自行從法院承認的必要生活費用中縮減其他支出來承擔。
 
必要生活費用的標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則進一步規範債務人及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基準。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依最近一年由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2倍計算,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亦準此計算,並根據債務人依法應負擔的比例認定。然而,若債務人能證明其於更生期間無需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生活費用,例如因接受他人資助或特殊情況,法院得排除最低數額限制。同時,債務人若能證明某些特殊支出屬於必要性支出,法院亦可不受最高數額或比例的限制。這些規定體現條例對於債務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同時也提供針對特殊情況的彈性處理。
 
更生方案中的每項生活費用均有一般性的標準,超出標準部分需提出合理證明或詳細說明。例如:
 
電話費:法院一般接受的每月標準為500元左右。若超出此數額,需說明是否因工作需要負擔額外的手機費用。網路費用的接受度視個案而定,例如家中有在學子女的債務人,可能較容易獲得認可。
交通費:每月交通費若超過1,000元,需詳細說明家庭住址與工作場所的距離、轉乘次數及每段票價,以證明必要性。
伙食費:一般情況下不能超過每月4,000元,但若債務人從事體力勞動或夜間加班頻繁,可能酌情放寬至每月6,000元。
醫療費:在全民健保時代,除非能提供長期慢性病的醫療證明或處方箋,否則每月超過500元的醫療支出容易受到質疑。
 
每個債務人的支出結構不一,但更生方案可接受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仍有以下標準可以遵循:
每個債務人的支出結構各不相同,但在更生方案中,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的認定仍有一定的標準可供遵循。以下是幾項實務經驗中常見的做法與準則:
 
目前法院普遍採用內政部公布的最低消費水準作為基準。以這對新北市居民極為不公平,因為台北市與新北市的生活圈緊密相依,生活成本並無顯著差異,然而目前的標準仍然必須依循。在此標準之外,勞健保費用則不包括在內,因此,若債務人無需扶養未成年子女或高齡父母,法院通常接受的必要生活費用約為台北市16,000元、新北市14,000元。債務人的月收入減去上述金額後的差額,即為每月應還款金額。
 
其次,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原則上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無論配偶是否有收入,亦無論雙方是否離異,均以最低消費水準除以二計算。若債務人欲主張分擔比例更高,則需提出配偶失能或無法扶養子女的證明。單純依據雙方協議由債務人單獨扶養子女的情況,在實務中通常難以被法院接受。此外,子女領取的政府補助應作為扶養費用的減項,例如,若台北市未成年子女的最低消費水準為14,794元,而每月領取4,000元低收入補助,應將補助金額扣除後再除以二計算扶養費用,這樣的處理方式對債務人更為有利,並可避免補助被計入債務人收入而增加其還款負擔。
 
再次,父母的扶養費用需符合父母無工作能力或無財產的條件,法院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父母的年齡證明、醫療診斷、國稅局所得與財產清單等文件。同時,扶養費用須按兄弟姊妹的人數平均分擔,而非依據債務人實際給付的金額。法院通常不接受在父母有存款的情況下,債務人仍需按月提供扶養費的主張;對於兄弟姊妹中經濟狀況較差者無法負擔扶養費的說法,法院也較難認同。實務上,法院認為更生期間僅為六年,孝道的履行可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進行,因此,債務人需在心理上對此有所準備。
 
最後,保單淨值的處理也是更生方案中的重要部分。多數債務人擁有商業保險,而國內盛行儲蓄險與其他險種的結合,因此保單通常具有一定的淨值,若保單未因質借而耗盡準備金,這些淨值必須用於償還債務。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解約保單,將淨值用於清償;二是由債務人以現金償還以保住保險。若淨值較高,法院通常接受將金額分攤至整個更生期間,例如以72期分期攤還的方式執行。
 
最後,有關於保單的淨值是必須納入更生方案中用以償還債務的,國人多數都有一些商業保險,再加上國內盛行儲蓄險合併其他險種,所以多數債務人的保險若未因保單質借耗盡準備金,多半都還是有一些殘餘淨值的,而這些淨值是要用來償還債務,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有兩種,一是解約然後直接以淨值償還債務,另一種則是由債務人以現金代替保單解約,以保住其保險,如果淨值較高,法院通常也接受分攤到整個更生期間,以72期分期攤還的方式。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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