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更生方案後若收入增加,需不需要增加還款金額?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消債條例中更生方案的調整涉及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需綜合考量雙方利益及制度安定性。雖然條例本身未明確規範債權人是否可聲請調整方案,但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理,債權人若能證明契約履行基礎的顯著變更及其造成的顯失公平,仍有可能向法院提出合理調整的請求。同時,債務人亦可在遭遇不可抗力情事時,援引該原則以調整清償條件,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平衡。
律師回答:
很多人都會有疑問,就是債務人開始履行更生方案後,如果債務人的收入增加,法院會不會要求多還款?但是如果變窮,是否可以減少還款呢?
債務人開始履行更生方案後,若收入有所增加,法院是否會要求其提高還款金額,是許多債務人關心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肯定的觀點認為應要求債務人多還款,理由如下:
第一,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債務清理程序制度旨在平衡「債權人間的公平受償」與「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兩大目標。當法院認可的清償成數是基於債務人當時的經濟情況,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隨收入顯著提升而增強,則當初的利益衡平基準已發生改變。在此情況下,若不重新調整雙方權利義務,將對債權人造成明顯的不公平。因此,應依新的情況重新衡量,調整還款方案,以符合制度設計的立法目的。
第二,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如果法院不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收入變化進行調整,可能助長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規避債務的清償責任。例如,債務人可能在方案認可前採取消極態度,待方案認可後再積極增加收入以規避更多清償,這不僅違反誠信原則,也對債權人不公平。適時調整還款金額,可以有效遏制此類道德危險的出現。
第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的法理基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確定判決後若因情事變更而使原判決無法適用,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變更裁判。雖然更生方案的認可並不等同於確定判決,但兩者均屬於法院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裁定,且目的是在情事變更下重新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根據舉重明輕原則,債務人收入顯著增加後,法院應類推適用該條進行方案調整,確保利益平衡。
第四,基於衡平法理的考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已明文規定,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可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此規定旨在保護債務人,使其避免直接進入清算程序。然而,若債務清理程序僅偏重保護債務人,卻未提供債權人相應的救濟途徑,將失去制度的平衡。因此,應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收入顯著增加的情況下請求提高清償金額的權利,以達公平。
第五,從償債基礎的視角來看,更生程序的核心在於債務人以未來的收入作為清償基礎。在履行更生方案的期間,債務人的收入增減應作為調整還款方案的重要依據。若債務人收入顯著提升且超出雙方當初預期,則其新增收入應成為清償的基礎之一,以實現債權人的受償權益。同時,這種動態調整的方式符合公平原則,避免更生程序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工具。
在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過程中,若其償債能力有所提升,是否應允許債權人依此要求調整更生方案,基本上持否定態度,認為不應改變既定方案,理由如下:
1.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
更生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讓其能夠儘早擺脫債務困擾,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如果因債務人償債能力提升而改變還款方案,將可能削弱其積極謀生的動力,並使其對更生程序產生不信任感。既然更生方案已經考量債務人當下的經濟狀況予以核定,應予以維持,以實現支持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立法初衷。
2.保障交易安全:
更生方案一旦被認可,理應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如果允許在更生方案確定後頻繁調整,債務人的財產支配權將受到進一步限制,進而提高第三方與其交易的風險,削弱市場交易安全。因此,基於法律的安定性原則,更生方案不應隨償債能力的波動而輕易更改。
3.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涵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所揭示的「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非以滿足所有債權人的債務清償需求為目標,而是確保所有債權人在一定比例範圍內獲得公平對待。若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法院認可,並符合公平受償的比例標準,就應被視為符合法律要求。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提升並不改變這一公平比例的本質,因此不應以此為由要求提高清償成數。
4.更生方案的穩定性與法律安定性:
更生方案是經過債權人會議或法院認可,並綜合考量債務人生活支出、收入狀況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的。如果允許債權人以償債能力變化為由隨時調整更生方案,則會導致更生方案陷入不穩定的狀態。例如,若債務人因失業等原因導致償債能力下降,是否同樣可以依此原則要求降低還款金額?如果允許,則更生方案將頻繁變更,損害法律的安定性;若不允許,則顯失公平。因此,為維持更生方案的穩定性,應避免基於債務人償債能力提升的情事變更而調整還款方案。
5.立法者的明確排除: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的規定,當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時,可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但不得超過兩年。這一規定體現立法者僅在債務人面臨無法預料的困難時提供救濟,並未賦予其因情事變更要求重訂更生方案的權利。同樣,立法者也未明文允許債權人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要求調整更生方案。如果僅允許債權人享有此權利,將違背立法者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權益的原意,顯然不符公平原則。
更生方案在認可後應保持穩定,不應因債務人償債能力的變化而頻繁調整。一方面,這有助於保障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權利,避免過度干預其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也維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程序的可預期性。對於債務人和債權人而言,更生方案的穩定性是確保雙方權益平衡的重要基石,因此不應輕易改變既定方案。
更生方案作為私法上的契約性質,應適用民法相關契約規範及法理,其中包括情事變更原則。根據民法第227條之2的精神,若契約訂立後因履約基礎的顯著變更,導致依原契約履行可能產生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得依合理原則進行調整。本條文的設計旨在平衡契約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公平性與契約的持續履行。而在更生方案中,如果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因不可預見的情事顯著提升,且超出當初更生方案訂立時的合理預期,則應認為履行基礎已發生變化,符合情事變更的條件。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之2向法院聲請調整更生方案,要求提高清償比例,以維護債權人的受償權益。
根據民法第227條之2的適用條件,調整更生方案需符合幾個基本要件。首先是客觀上的情事變更,即債務人償債能力的顯著提升,必須是訂約當時無法預見的情事,且此變更非因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可歸責行為所致。其次,調整需基於公平性考量,避免因履行原方案對債權人造成明顯不公平的結果。最後,調整的必要性則在於平衡雙方利益,既保障債權人的受償權益,也不過度剝奪債務人的生活保障與更生機會。在此基礎上,法院可根據新情勢合理裁定方案的調整內容。
更生方案的履行過程中,若債務人因意外獲得高額收入或其他資金,導致其償債能力明顯增強,此種情況下,原更生方案可能無法充分反映其實際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將造成利益上的不平衡。例如,債務人因工作升遷或取得遺產而收入顯著提升,此屬非債權人或債務人所能預見的情況,原定更生方案的清償比例可能過低,難以合理分配債務人的新增財力。此時,債權人可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對更生方案進行適當的修改,將債務人顯著提升的財力納入清償基礎,以提高債權人的清償比例。
此外,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在更生方案中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和法理支持。例如,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均具拘束力,但更生方案本質上仍是契約,應受契約公平原則的規範。根據民法第227條之2的立法意旨,若契約履行基礎的顯著變更使當事人一方的利益受損,法院應有權調整契約內容以恢復公平。更生方案的調整應基於債務人財務能力的實際變化,並充分考量債權人的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的生活需求,實現雙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更生方案探其性質應屬私法上之契約,故民法中有關契約之規定及法理亦應有適用。揆諸民法第227條之2之基本精神及立法意旨可知,若在訂約後之履約基礎有所變更,並非訂約當時可得預料,為避免依原契約履行會造成顯失公平之情況出現,法院得為合理之調整。本件中,更生方案訂定後,因債務人之償債能力顯著提升且非訂約當時得預料,可謂符合客觀之情事變更。又若照原約定受償對債權人將顯失公平,故債權人應可按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主張原更生方案償債成數過低,聲請法院調整更生方案,提高債權清償成數。
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7號)
債清條例雖然屬於非訟事件,但其處理方式仍需遵循民事訴訟中的辯論主義原則,簡單來說,法院不會也無從依職權主動調查或調整更生方案,而必須由相關當事人提出具體主張。因此,針對債權人是否可以聲請法院調整更生方案的問題,債清條例本身並未作出明確規定,這使得討論需回到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理,特別是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問題。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以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為依據。在民法或民事訴訟法中,情事變更原則通常是為解決在契約履行期間,因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契約履行變得顯失公平的問題。這原則在消債條例下的應用,核心在於如何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權益。針對債務人償債能力的變化,無論是顯著提升還是降低,都可能構成援用情事變更原則的理由,但關鍵在於變化是否是當初訂立更生方案時無法預見的。
對於支持債權人可聲請調整更生方案的意見,其主要理據在於:第一,更生方案是對債務人償債能力及債權人受償權益的平衡,若債務人償債能力顯著提升,原方案的公平性可能因此被質疑;第二,若債權人無法在此情況下請求調整,可能導致制度被濫用,例如債務人故意在更生方案通過後努力提高收入以逃避更多清償責任。然而,也有反對意見認為,准許債權人頻繁調整更生方案可能削弱法律安定性,使得更生方案的執行陷入不確定狀態。
情事變更原則的應用不僅涉及債權人的權益,也可能對債務人有利。例如,當債務人收入銳減或遭遇重大生活困境時,也可以援引該原則,向法院聲請調整更生方案,以減輕清償壓力。這使得情事變更原則在消債條例中的討論變得更加複雜,需要全面考量雙方利益的平衡。
研討意見指出,法院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需審慎判斷,特別是對於債務人償債能力顯著提升或降低的判定。關鍵在於,這種變化是否屬於更生方案認可時無法預料的情況。如果在債權人會議或法院認可更生方案時,已充分考量債務人的學經歷、工作收入、家庭狀況等因素,那麼後續的變化若是當時可以合理預見的,則不應輕易援用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若債務人在更生方案認可後因遺產繼承或事業大幅成功而收入顯著增加,這可能屬於無法預料的情事變更,債權人可主張調整清償比例。同樣地,若債務人因突發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導致收入大幅下降,也可據此聲請降低清償比例或延長履行期限。這表明,情事變更原則並非單純偏向某一方,而是旨在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雙方權益。
然而,應注意的是,情事變更原則的頻繁適用可能削弱更生方案的穩定性與可預見性,尤其是對於更生程序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而言。債務人可能因清償條件的反覆變更而喪失對方案的信任,債權人則可能因受償比例的不斷調整而感到不滿。因此,法院在適用該原則時需格外審慎,僅在確有必要且公平性受損時才進行調整。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更生方案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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