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認可,債務人如何履行及受何等限制?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更生程序中,注重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權利,同時設置必要的行為限制以保障債權人的受償權益。這樣的設計體現法律對於雙方利益的平衡,並為債務人提供一條可行的重建經濟基礎的途徑,同時也保留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在實務操作中,法院的裁定以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的能力為核心,並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調整,從而實現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權益的充分保障。

律師回答:

在更生程序中,原則上法院對於債務人的生活方式並不加以限制,除非為確保更生方案的履行必要,法院才可能在債務人未完全履行更生方案前,針對其生活程度施加適當限制。而在職業選擇方面,更是完全不受影響,債務人可以自由從事任何職業。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的規定,若更生方案經債權人可決,法院需對方案進行認可或不認可的裁定。在作出認可裁定時,若認為為更生方案的履行需要,法院可對債務人的生活程度設置一定的限制。裁定結果需公告,並分別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不認可裁定送達債務人,而認可裁定則送達不同意更生方案的債權人,並限於這類債權人可提起抗告。
 
在條例第64條中進一步規範,更生程序並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的權利,但若條例另有規定或該類債權人已明確表示同意,則不在此限。同樣地,根據第71條規定,更生對於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也不受更生影響,這體現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實務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規定,法院可能會在更生方案中附加一些針對債務人生活行為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為避免不必要的資金支出,確保債務人專注於履行清償義務。通常,在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更生條件前,可能面臨以下生活限制:
 
不得參與奢侈浪費的消費活動。
不得進行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航空器,除非有特殊必要情形或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
不得進行出國遊學或旅遊的消費行為。
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高額消費行為。
不得投資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
不得購置不動產,或進行處分或讓與。
不得進行超出通常生活程度的贈與。
除基本生計所需,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的動產。
其他經法院限制的行為。
 
儘管如此,這些限制的原則並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因為更生方案的本質是基於債務人能力所制定,法院在考量是否設置上述限制時,通常會尊重債務人必要的生活需求,尤其在收入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債務人不會輕易受到這些限制的影響。此外,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有所增加,或其家庭成員有能力協助償還債務,更生方案是可以提前清償的,從而解除相關限制。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生活限制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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