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搞懂金錢借貸的時效問題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的時效制度旨在促進法律關係的穩定性,避免因過久的債務糾紛造成不必要的糾纏。借貸關係中的本金和利息因性質不同,其時效規定也有所區別,債務人應善用法律工具保護自身權益,而債權人則需在時效期限內及時行使權利,以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追償的可能性。通過解並遵守民法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更合理地處理借貸糾紛,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最常見的金錢糾紛之一就是「借貸」。欠錢還錢雖是天經地義,但法律上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若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行使其權利,債務人便可依法律規定拒絕返還欠款。這也是為何現實中,欠得越久的錢越難追回。民法針對借貸的時效有明確的規定,解相關條文有助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護自身權益。
 
所謂時效,指的是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導致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從而可以拒絕給付。時效制度的存在有其法律和社會層面的考量,主要理由包括:「尊重現有的法律秩序,維護交易的安全性」、「簡化法律關係,避免因舉證困難影響訴訟公正」,以及「權利之睡眠者不應受到長期保護」。因此,時效制度的核心在於平衡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維護法律與社會的穩定。
 
法律對於不同法律關係的請求權,時效期間有所不同。首先是15年的一般時效規定,依民法第125條,任何請求權若在十五年間未行使,即視為消滅,但若法律另有較短期間的規定,則適用該較短期間。其次是5年的短期時效規定,適用於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例如大樓管理費或工會會費等,依民法第126條處理。而對於一些特定的債權,例如商業交易中小額款項的清償或工資爭議,民法第127條規定2年的時效期間。
 
時效的起算、自中斷到消滅的過程,則由民法第128條等條文予以規範。時效的起算時間自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計算,例如借款到期日為起算點。時效中斷則包括三種情形:請求、承認和起訴。其中,請求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對方提出要求,例如電話通知、存證信函等,但其效力僅能維持六個月,若未在該期間內進一步起訴,則視為時效未中斷。起訴則是指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如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消滅時效則指請求權因持續未行使而喪失法律上的效力。
 
時效中斷後,依民法第137條規定,其計算期間會重新起算。若因請求或承認而中斷時效,則自中斷事由終止時起重新計算。例如,甲欠乙的債務即將超過15年時效,但甲承認債務,則時效重新起算15年。若因起訴而中斷時效,則自法院判決確定或訴訟程序終結之日起重新計算。此外,民法第137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若經確定判決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執行名義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本的短期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重新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
 
借貸糾紛中,本金與利息的時效存在差異。本金債權的時效為15年,而利息則適用5年的短期時效。因此,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本金的時效尚未超過,但部分利息因時效完成而無法請求給付。對於債務人而言,應注意時效的適用,以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規定而多付本不應支付的利息。若遇到債權人催討長期未償還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援引時效抗辯,拒絕支付已超過時效的利息。若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也可通過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7條=民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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