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首應何時交付得標會員會款?如何留下有利證據?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標會作為一種民間融資方式,其運作依賴會員間的高度信任與規範。然而,其風險亦不容忽視,尤其是在會員出險或倒會的情況下,會首需承擔更大的財務與法律責任。因此,參與標會的會員應充分解相關規定,並妥善管理財務記錄,確保標會的順利進行與合法性。會首的角色尤為關鍵,其既需履行代為給付義務,又需負起會款保管的責任。然而,法律亦賦予會首追償權,讓其能減輕代為給付所帶來的經濟壓力。同時,對於會員的繳款義務,法律規定明確的時限,未履行義務者需承擔相應後果,以保障其他會員和得標會員的權益。這樣的法律設計,既促進標會的順利運行,又平衡各方的利益,為標會制度的合法性與信任基礎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標會」是一種民間融資形式,屬於民間互助借貸方式,與銀行或民間貸款機構不同,標會的運作基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通常由熟識的親友組成互助會。其核心機制是會員定期繳納會款,將資金集中後,由需要資金的人出價競標,得標者支付出價相當於利息的金額,而其他會員則分享利息收益。這種形式不僅是一種融資方式,也是一種利息分配機制。
標會中的成員分為發起會員(稱為「會首」或「會頭」)與普通會員(稱為「會腳」或「腳仔」)。會首負責標會的運作,包括召集聚會、收取會款及將資金交付得標者。會首在標會中扮演核心角色,負有重要的管理和財務責任。標會開始時,首期籌集的資金通常歸會首所有,作為其回報。然而,會首也需要承擔責任,例如當會員未按時繳納會款時,會首需先行墊付,並向該會員追討欠款。
普通會員是標會的其他參與者,俗稱「會腳」或「腳仔」。部分標會對會員的資格有較為嚴格的要求,甚至需要保人為會員作保。標會的基本運作包括以下要素:每期會員需繳納一筆約定金額的會費,也稱為會款或會錢。通過競標,得標者獲得該期籌集的全部資金,並需支付出價(標金),作為其他會員的利息收益。已得標的會員稱為「死會」,尚未得標的稱為「活會」。標會根據標金分配方式,分為「內標會」與「外標會」:內標會中,活會會員繳納會費後扣除標金,而死會會員僅需繳納會費;外標會中,活會會員繳納會費,死會會員則需繳納會費與標金。
然而,標會也存在風險,例如「出險會」指有會員未繳或拖欠會費的情形,進一步可能導致「倒會」,即已得標會員不再繳納會款的行為。在此情況下,會首需承擔相關責任。依據民法第709-7條第2項規定,會首需於標會後三日內代為收取會款,並於期滿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如逾期未收,會首需代為給付。此外,民法第709-9條第2項規定,若已得標會員倒會,會首需對該會員應支付的會款負連帶責任。
法律保障得標會員的利益,確保其能如期取得會款;其次,也對未繳款會員施加追償壓力,督促其履行繳款義務。此外,對於會首而言,其在保障得標會員利益的同時,享有追償未繳款會員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會首承擔的責任與風險。
根據民法第709條之7規定,標會或互助會的運作基礎是會首與會員間的債權、債務契約,會員在參與標會期間除能領取得標金之外,尚須履行相應的繳款義務。在得標前,會員應按期繳納活會會款;而得標後,會員則須依規定按期繳納死會會款。條文明確指出,每期標會後,會員應於三日內繳納會款,會首則負責在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並於期滿的翌日前連同自己的會款一併交付給得標會員。如果會員未如期繳納會款,會首須代為給付,且會首在代為給付後,有權向未繳款的會員追償,並可附加利息。
會首作為標會的發起人與管理者,其責任不僅限於召集與管理會議,還需確保得標會員能如期取得應得的會款。法律對會首的責任作進一步的加重規範,即會首在收取會款但未交付得標會員之前,需對會款的保管負責,若發生喪失或毀損,會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非該損失可歸責於得標會員。此外,條文還賦予會首代為給付的追償權,讓其能向未繳款的會員要求償還,並附加利息,以平衡其代為給付所承擔的財務壓力。
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會首依第2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定有明文,則合會(或互助會)乃係會首與會員間之債權、債務契約,會員除向會首領取得標金外,在得標前須按期繳納活會會款,得標後須按期繳納死會會款,如得標會員未按期繳納死會會款而由會首代為給付時,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經查:本件系爭合會約定於每月10日開標,被告即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會款,是被告就106年6月10日起4期之活會會款,本應於當月13日前給付,被告未依約期限繳納,嗣被告自己名義之2會各於106年10月10日、11月10日得標,然被告於得標後即應按月繳納後續之死會會款,詎被告對於其得標後至107年11月10日止之每月死會會款亦未繳納,而上開會款費用已由原告代為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其代為給付之會款共計986,500元之主張,洵屬有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為確保交易透明並保留證據,會首應選擇安全的支付方式,如簽發支票或匯款。如採用現金支付,需準備收據並請得標會員簽收,以便日後核對。這些措施不僅有助於規避財務糾紛,亦有助於保護會首的權益。
-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會首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709-1條=民法709-2條=民法709-3條=民法709-5條=民法709-6條=民法709-7條=民法709-9條=民法70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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