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將借款債權轉讓出去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讓與是一種合法的債權處分方式,除非債權本身具有不可讓與性,或雙方當事人事先有禁止讓與的特約,否則債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讓與其債權。然而,為確保債務人能夠正確履行義務,法律要求債權讓與應通知債務人後方能對其發生效力,並且受讓人若能提示讓與字據,亦能產生與通知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樣的規範設計確保交易的安全性與可預測性,保障債權人、受讓人及債務人的權益,也維持市場秩序的穩定。 

律師回答:

債權讓與是一種合法的債權處分行為,除非雙方事先有特別約定限制債權不得轉讓,否則債權人有權利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並取得原債權人的權利。根據民法第294條的規定,債權人原則上可以讓與其債權,但以下三種類型的債權不得讓與: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某些人身專屬債權,如贍養費請求權或特定勞務履行義務等;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亦即當事人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三、依法禁止扣押的債權,例如特定社會保險給付、政府補助款等具有特殊保護性的債權。雖然依特約不得讓與的債權原則上不能轉讓,但民法第294條第2項明定,這類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不知有此項特約而受讓債權,則該債權讓與仍然有效,亦即禁止讓與的特約無法對抗不知情的善意受讓人,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交易安全,避免善意第三人受到無法預見的損害。(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539號判決)
 
在債權讓與的程序上,讓與人應當將證明債權的相關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知受讓人關於主張該債權所需的一切必要資訊,這是民法第296條的明文規定,以確保受讓人能夠順利行使其權利。此外,債權讓與的法律效力須通知債務人後方能對債務人生效,這是民法第297條所規定的原則,即債權讓與須經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換言之,未經通知的債權讓與,債務人仍可以合法地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而不需對受讓人負責。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確保債務人能夠正確履行其義務,避免因不知債權已轉讓而發生錯誤給付的情況。
 
然而,根據民法第297條但書,若法律另有規定,則該規定可例外適用,不受通知原則限制。此外,根據同條第二項規定,若受讓人向債務人提示由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則此行為與正式通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債務人一旦知悉讓與字據,即應視為已經收到正式通知,不得再以未經通知為由拒絕履行給付義務。這樣的規定進一步保障受讓人的權益,防止債務人以各種方式拖延履行債務或規避給付責任。
 
在實務運作上,為確保通知的法律效力,通常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例如透過存證信函、律師函或其他可供舉證的方式通知債務人,亦可透過現代通訊方式如電子郵件、訊息應用程式等進行,但需能夠證明通知確實已送達債務人。
 
若債權讓與已完成通知,則債務人自此之後即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若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即屬無效給付,受讓人仍可依法請求履行。此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債權讓與可能涉及特定法律規範,例如金融機構之貸款債權轉讓,通常須符合金融監督機關的相關規定,才能對外發生效力,這些特殊規定需視具體情況適用。因此,在實務上,債權讓與應考量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以確保讓與行為的合法性與效力。

-債務-債權讓與-不得轉讓

(相關法條=民法第294條=民法第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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