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拍賣抵押物,該如何處理?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抵押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依法享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的權利,並可優先受償。然而,在實務操作上,抵押權人需確保聲請程序符合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民法的相關規範,並準備完整的文件證明債權的存在及未清償狀況,以確保法院准許拍賣的裁定。此外,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情況下,由於債權可能尚未確定,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是否確實存在擔保範圍內的債權,並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維護雙方權益。因此,抵押權人若希望順利實現擔保權利,應確保債權具有法律效力,並依照法院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程序上的瑕疵影響執行結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但未受清償時,依法可以行使抵押權,以確保其債權獲得清償。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這是抵押權實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當設定有抵押權之債權屆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而法院則會按標的價額收取裁判費,那這個「標的」,究竟是債權金額還是抵押物價額呢?若債權金額低於抵押物價額,即有辨明之實益,將影響應繳納裁判費之數額。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履行清償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當債務人未履行其應償還的借款,抵押權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而法院則會依照標的價額收取裁判費。
然而,此處所指的「標的」,究竟應為債權金額還是抵押物價額,直接影響裁判費的計算方式,尤其當債權金額低於抵押物價值時,更具實務上的區別。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若欲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必須經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當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須確認抵押權已登記且債權清償期已到,方得作出准許拍賣之裁定。法院計算裁判費時,應以債權人「主張權利之金額」為標的,而非抵押物的價額,亦即裁判費的計算基礎是「債權人主張須實現的債權金額」,而非抵押物的市場價值。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一)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如抵押權已登記及債權之清償期已屆至,法院應即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標的金額以債權人「主張權利之金額」計算。法院核算裁判費之金額,並非以抵押物價額計算,而係以「債權人主張須實現之債權金額」來計算。(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在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特別注意,該程序屬於非訟事件,尤其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情形下,抵押權成立時未必有具體債權存在,因此法院不得僅憑抵押權登記即准予拍賣,而應對抵押權人提出的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以確認是否存在擔保範圍內的債權,且該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作出准許拍賣的裁定。倘若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針對抵押權人所據以聲請拍賣的債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獲勝訴確定判決,則原執行名義的執行力將喪失基礎,法院應認該執行名義已不存在,若此時強制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停止執行。
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情形,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法院不得因抵押權登記而逕予准許拍賣抵押物,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始得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該執行名義成立後,就抵押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所憑債權,經債務人提起確認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因形式審查基礎失所依附,而可確定其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參照)。
若為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的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且債務人對於擔保物權擔保的債權是否發生或擔保範圍有爭議時,法院僅得就無爭議部分作出裁定,准許拍賣,且在裁定前,應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此外,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在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法院亦應在裁定前,就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讓債務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確保程序公平(非訟事件法第74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在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並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在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享有擔保權(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因此,法院在審查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拍賣聲請時,除確認抵押權是否已登記,亦應確保擔保範圍內確實存在債權,並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且未獲清償。
在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債權人應準備相關文件,以確保法院受理審查,包括: (1)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證明抵押權設定的法律依據及擔保範圍。 (2) 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 (3) 最新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權及現況資訊。 (4)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債權證明文件:若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需提供證明債權已經發生且屆期未清償的相關文件。
此外,在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列抵押物的抵押權人為聲請人,並將「現所有權人」列為相對人,以確保拍賣程序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保證契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873條=民法第881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非訟事件法第73條=非訟事件法第74條)
瀏覽次數: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