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銀行借錢一定要保證人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銀行法第12條之1的規定,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並且在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這一規定旨在減輕借款人的負擔,避免因要求連帶保證人而增加借款人的困難。如果銀行已經取得足額擔保(通常是不動產貸款中鑑價的80%以下),則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人。足額擔保的取得意味著銀行已經有足夠的擔保品來覆蓋貸款風險。銀行在辦理授信時,除上述規定外,對於徵取保證人的行為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此外,未來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求償,若求償不足,則應平均向各保證人求償。但在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時,不受此限。在某些情況下,借款人可能因還款能力不足(如收入不足、年齡較大、信用不良等),為增強自身的信用條件,可以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但這必須是借款人的主動行為,且需要以書面形式向銀行表示。僅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無論債務人是否有償還能力,只要債務人不還款,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求償還。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更重,銀行在審核貸款時通常會要求連帶保證人而非一般保證人。

律師回答:

銀行在購屋貸款的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因為銀行願意借款的金額多少,直接影響到購屋者需自備的款項多寡。當銀行願意提供較高額度的貸款時,購屋者只需準備較少的自備款,購屋的難度自然降低。然而,若銀行願意提供的貸款金額較低,則購屋者需準備較多的現金,而無法購屋的主要原因之一,往往是自備款不足,這個問題在購屋族群中占六成至七成。因此,如何提高貸款額度,成為許多購屋者關注的焦點。
 
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在過去,銀行經常要求購屋貸款的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若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欠款,甚至優先扣押保證人的財產或薪資。然而,根據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該法條同時規定,當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這項規範的目的是減輕借款人的負擔,讓借款責任回歸借款人自身,而非轉嫁至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身上。
 
銀行法第12條之1的修法,主要是為保護借款人的權益,減少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的情況,確保借款人在已經提供足額擔保時,不再面臨額外的擔保要求。然而,若借款人仍希望透過保證人的擔保來提高貸款額度或降低貸款利率,則可以透過書面方式主動提供保證人,以換取較好的貸款條件。
 
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同條規定,即便銀行可以徵取保證人,也必須設有一定金額的限制。
 
先以借款人求償
未來若發生求償問題,應先針對借款人進行求償,僅在求償不足時,才可向保證人追討,且若保證人有數人,應先平均求償,不得偏向特定保證人。但若是為取得執行名義或進行保全程序,則不受此限制。
 
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債權人通常會尋求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來代為償還。然而,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有很大的不同。一般保證人的責任相對較輕,僅當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時,債權人才可向保證人求償。換句話說,債權人在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之前,必須先嘗試向主債務人追討,只有在債務人無法清償時,保證人才需要負擔責任。
 
相較之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則更為沉重,因為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無論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償還,債權人都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甚至可優先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若借款人未按時還款,銀行可以選擇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討債,而無需先對借款人進行求償。因此,在過去,銀行在審核貸款時,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找連帶保證人,而非一般保證人,以確保自身的債權能夠順利回收。
 
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
此外,銀行法第12-2條進一步規定,若銀行因自用住宅貸款或消費性貸款而徵取保證人,該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除非保證人書面同意延長。在此修法之前,許多保證人並未意識到自身承擔的長期風險,因此新法限制保證契約的存續期間,以降低保證人長期背負債務的風險。
 
在不動產貸款方面,銀行通常會依據不動產鑑價價值的80%以下來放款,這樣的放款額度基本上已經符合「足額擔保」的標準,因此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然而,若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不足,例如薪資收入不符合標準、年齡過高導致工作年限短於貸款期限、信用評分不佳、或是提供的擔保品並非自身所有等情況,借款人可以選擇主動提供保證人,以強化自身的信用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必須以書面方式向銀行表達其主動提供保證人的意願,銀行才能接受保證人的擔保。
 
然而,購屋者仍然可能面臨自備款不足的困境,這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便是向銀行申請提高貸款成數。房貸業務是銀行的主要獲利來源,因此只要借款人條件符合標準,銀行通常願意提供較高的貸款成數。然而,當借款人財務能力不足,如薪資收入過低、年齡過大導致可貸款年限縮短、信用紀錄不佳,或擔保品非借款人本人所有等情況,銀行仍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以強化信用並降低風險。
 
修法前,銀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必須與借款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甚至無權拒絕銀行的求償。但新法通過後,連帶保證人的制度已被取消,銀行只能要求提供一般保證人。這兩者的最大差異在於,一般保證人擁有抗辯權,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銀行必須先對借款人進行追討,若仍無法清償,才可向一般保證人求償。此外,銀行不得強迫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若借款人願意主動提供,則必須手寫或以電腦填寫申請書,且每份申請書的內容不得完全相同,以避免外界質疑銀行變相強迫提供保證人。
 
銀行在處理保證人制度的變革後,對於房貸借款人的審核標準勢必會更趨嚴格,特別是針對青年及年長借款人,銀行可能會降低貸款成數或提高貸款利率,以應對潛在的信用風險。因此,購屋者若希望獲得較佳的貸款條件,仍可能需要提供一般保證人,或者提高自備款比例,以提升自身的信用評等。
 
除提高貸款額度之外,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財務證明,例如收入證明、存款證明、信用評分等,以增加貸款核准的機率。對於財務狀況較不穩定的借款人,銀行可能會建議共同借款,即由配偶、親屬或其他具有穩定收入的人共同承擔貸款責任。這類作法雖可提高貸款成功率,但共同借款人需解自身的法律責任,因為若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銀行仍可向共同借款人追討。
 
從長遠來看,這次的修法對於整體社會是有利的。過去,許多擔任連帶保證人的人往往是因為人情壓力才簽下合約,卻未真正意識到自己可能要承擔的風險。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連帶保證人往往陷入財務困境,甚至影響個人信用,導致無法申請其他金融服務。因此,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讓清償責任回歸借款人自身,並限制銀行強制要求連帶保證人,讓貸款制度更加透明與公平。
 
銀行貸款制度的變革,使得購屋者在借款時更需要謹慎規劃財務,不僅要評估自身的還款能力,也需考量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雖然銀行已無法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對於還款能力較低的借款人,銀行仍可能透過提高貸款利率、降低貸款成數等方式來控管風險。因此,購屋者在申請房貸前,應詳細評估自身的財務狀況,並考慮是否需要額外提供一般保證人來提升貸款成功率。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銀行貸款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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