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證人有什麼風險?跟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可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擔任保證人可能面臨極大的財務與法律風險,影響個人信用、財務狀況,甚至可能導致法律訴訟與人際關係的破裂。因此,在簽署保證契約前,應詳細解債務的性質、主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並謹慎考慮是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避免因一時情義而讓自己陷入無法承受的財務困境。銀行會要求客戶填寫貸款申請書,並提供必要的基本資料。徵信程序可能涉及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徵信機構,用以評估客戶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銀行會根據客戶的財務狀況、信用紀錄和提供的擔保品(如不動產、汽車等)進行審核。銀行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特別是當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或信用狀況未達銀行的風險控管標準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739條,保證人在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需代其履行責任。保證人的責任是次要的,並不會影響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先追討主債務人,但如果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款項。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則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款項,無需先追討主債務人。根據銀行法第12條之1,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除非借款人有特定情況,如還款能力不足或其他風險因素。保證人在民法中有一定的權利保護,包括「先訴抗辯權」等,用以保障其在償還過程中的權益。
當保證人有什麼風險?
擔任保證人可能面臨極大的風險,這是一個涉及財務、法律責任以及個人信用的決定,因此在簽署保證契約前,應審慎評估可能承擔的風險。首先,保證人需對主債務人的債務負責,當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便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保證人可能需要動用個人資產、存款,甚至面臨財產遭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這代表即便保證人與債務人無直接的債務關係,仍需為他人的債務負擔清償責任,導致財務壓力大增。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保證人可能會被要求拋棄「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債權人不需要先向主債務人追討,而是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償還債務。一般而言,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要求清償時,保證人可要求其先對主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無資力清償時,保證人才需履行保證責任。然而,現實中,銀行貸款、租賃契約或其他擔保文件中,往往會規定「連帶保證」,這使得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導致風險大幅提高。
保證人的信用評等也可能受到影響。一旦主債務人未能履約,債權人會向保證人追討,而保證人若無力清償,可能會被記錄於信用報告中,影響個人信用評級,甚至影響未來的貸款、信用卡申請或其他金融交易。此外,若因無法履行保證責任而遭到訴訟,將可能導致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查封存款、不動產,甚至限制出境,嚴重影響生活與工作。
法律上,保證人的責任可能會延續多年,尤其是若保證契約未載明明確的期限,保證責任可能會持續存在,直到債務完全清償或經法律途徑解除責任為止。在這期間,即使保證人希望解除保證責任,也非易事,通常需要取得債權人同意或與債務人協商更換保證人,否則仍需繼續擔負責任。即便主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修改契約,保證人仍可能受影響,若未事先要求知情權,可能會發生主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新協議而保證人卻毫不知情,最終仍需承擔責任。
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也可能因契約條款而有所擴大,特別是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僅需負擔原借款本金,還可能包括利息、違約金、延遲利息、訴訟費用等,這使得最初承擔的責任遠超過預期,進一步加重財務壓力。此外,若主債務人因過失或惡意行為而增加債務,例如違約、追加借款等,保證人可能仍需承擔責任,這使得保證人陷入極為不利的處境。
銀行貸款是否一定要保證人?
各銀行辦理貸款案件的作業流程,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並沒有訂定統一的規範,是由各銀行自行依業務需要制定,銀行會請客戶填具貸款申請書,還有提供銀行辦理徵信需要的各項基本資料,以利銀行徵授信人員透過票據交換所、聯合徵信中心等機構蒐集客戶資料,進一步解客戶信用狀況,作為審核貸放的參考。
依據銀行法第12-1條的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一)各銀行辦理貸款案件的作業流程,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例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
如果要當別人的保證人,一定要先清楚你是「保證人」或是「連帶保證人」喔!兩者在責任及權利有其差異:如果你是「保證人」,原則上「可以」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但是如果你是「連帶保證人」,就「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是可以直接找上你的!
銀行辦理授信,為確保其債權,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本有其正當性,但為避免銀行利用其優勢地位,對貸款人提出不合理之擔保要求,必須要有適當之限制,以保護貸款人及保證人之應有權益。依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銀行法第12條所定擔保品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銀行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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