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積極向債務人打官司討債,而直接向保證人要錢,這樣可以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責任是相等的,銀行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而不需要先對主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一般來說,銀行在契約中會要求連帶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銀行可以不受到連帶保證人提出債務人的履行或豁免債權的抗辯。如果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他可以民法第753條的規定,在清償主債務期屆滿後,給予債權人一定期限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告。如果債權人未在期限內提告,保證人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若借款人最終無法清償貸款,仍需承擔償還的義務,因此在同意擔任保證人前,應審慎評估自身的財務狀況,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避免因無法預期的風險而影響自身的財務安全。
律師回答:
目前絕大多數銀行在定型化契約書中,都會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這也就是一般常聽到的「連帶保證」。對於銀行而言,連帶保證人實際上與主債務人無異,銀行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因此,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負有極為嚴重的責任,一旦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甚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保證契約內有約定保證期間
民法第752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如果保證契約內有約定保證期間,而債權人在該期間內未向保證人提起審判上請求,則保證人可主張免責。這對於保證人來說是一種法律上的保護,但實務上銀行通常會以定型化契約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放棄此項權利。
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意即若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他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並經過強制執行仍無法回收後,才會輪到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然而,若保證人是「連帶保證人」,則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必須立即履行還款義務,之後才能向主債務人求償。
換句話說,銀行不受先訴抗辯權的限制,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如果連帶保證人對此不予理會,除要額外負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外,銀行還可以提起訴訟,若敗訴確定,連帶保證人的財產可能會遭到查封、拍賣,甚至薪資可能被法院強制扣押。因此,擔任連帶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風險極高,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個人財務狀況遭受嚴重影響。
保證未定期間
民法第753條:「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這意味著,在保證契約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當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保證人可以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否則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然而,這項規定僅適用於一般保證人,而不適用於連帶保證人。此條對於「連帶保證」的情形下,並不適用,民法第753條之規定僅適用於一般保證的狀況。
查民法第273條第一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連帶保證人不能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追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也明確指出,民法第753條所規定的催告權限並不適用於連帶保證人,這再次顯示出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在法律責任上的重大區別。
在實務上,絕大多數銀行在貸款契約中,皆會要求借款人尋找連帶保證人,以確保貸款風險降低,這使得保證人往往在不清楚自身權利義務的情況下簽署契約,進而承擔極大的財務風險。因此,在擔任保證人前,應慎重考量自身經濟能力,並確認契約內容,避免日後因連帶責任而陷入財務危機。若有疑問,應事先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查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連帶保證人既不得對債權人主張其應先向主債務人為請求,則同法第七百五十三條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之規定,於連帶保證自不適用,附此敍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銀行貸款之限制
設定之限制: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依據銀行法第12-1條的規定,原則上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保障借款人的權益,減少因為借貸而牽連到無關第三人的風險。同時,如果銀行已經取得足額擔保,則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以免造成過度擔保的情況,使借款人面臨不必要的財務壓力。
金額之限制:
在銀行辦理授信時,如確有必要徵取保證人,則須符合一定條件,且應以一定金額為限,避免過度依賴保證制度,使借款人的親屬或朋友承擔過高的風險。
求償之限制:
此外,當借款人無法清償時,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進行求償,並在借款人資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才得向保證人追討。若有多名保證人,銀行應該按照公平原則,平均向所有保證人求償,而非僅向其中一人追討所有債務。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銀行需取得執行名義或進行保全程序時,則不受此限制,銀行仍可依其權利主張債務清償。
此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降低連帶保證制度對借款人及其家屬的影響,防止借款人因經濟困難而牽連保證人,導致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此外,這也能促使銀行在授信時更審慎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保貸款風險在合理範圍內,而非僅依賴連帶保證人作為風險控管的手段。
然而,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例如收入條件不佳、年齡過高導致可工作年限短於貸款期限、信用紀錄不良、擔保品非屬本人所有等情況,則借款人仍可主動提出保證人,以強化自身的信用條件,提升貸款成功的機率。但此舉必須由借款人自行提出,且須以書面明確表示,銀行不得強迫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返還代墊款
若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日後則可依據民法第749條的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墊款,這是保證人享有的求償權。然而,如果主債務人已經資產全無或刻意脫產,保證人仍可能面臨無法追回已代償款項的窘境。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12-1條=民法第752條=民法第745條=民法第7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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