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依約償息,可聲請拍賣抵押物!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非訟事件法對於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的程序有明確的規範,並且針對可能的爭議提供了程序保障,如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對於未登記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別規定。此外,拍賣程序也包含對於房屋持分的特殊處理機制,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同時提供債權人透過承受的方式來行使權利的可能性,這些規範共同構成了現行法律對於擔保物權執行的完整機制,確保拍賣程序的公平與債權回收的可行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若債務人按時給付利息,債權人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約定,那麼當債務人不依約定清償利息時,債權人是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等到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確定後,就可以聲請查封拍賣債權人朋友的房子,拍定後就可以進行比例分配了。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72條的規定,凡是民法所定的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的擔保物權人,若要聲請拍賣擔保物,應由拍賣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是為了確保案件處理的便利性,讓與擔保物所在地較接近的法院能夠有效審理相關事件。
此外,對於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的擔保物權人而言,若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債務人對於該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能針對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這項規定旨在避免未經確認的債權因拍賣程序而影響債務人的權益,因此,法院在裁定前必須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點已在非訟事件法第73條中明確規定。
同樣地,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若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法院在裁定前,也應先就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讓債務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點載於非訟事件法第74條,旨在保障債務人的發言權,以確保拍賣程序的公平性。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性質,民法第881-1條第1項的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確保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並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抵押權。
這種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不同之處在於,它並非針對特定債權,而是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當債權範圍確定後,債權人便可依據實際的債權額聲請拍賣抵押物。當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如果債權到期但未獲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的規定,債權人便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然而,若當事人對該法律關係存有爭議,應由有爭執的一方提起訴訟,以透過司法程序獲得解決,而不能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藉此作為廢棄拍賣裁定的理由。
除此之外,關於房屋持分(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為「應有部分」)的拍賣,其程序與一般不動產的拍賣大致相同,主要的差異在於當拍賣進行時,同一不動產的其他共有人在有人出價拍定時,享有優先購買該持分的權利,且須依同樣條件進行購買。
然而,實務上,拍賣房屋持分時通常不點交,因此市場上的競標意願較低,這導致許多案件最終流標,債權人可能較難透過拍賣房屋持分來回收款項。
不過,若無人投標,債權人可行使其權利,利用債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承受該持分,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將成為該不動產的部分共有人,甚至可能與他人共同持有該房產,這使得債權人可以依據共有人的身分行使對該不動產的持分權利,例如,未來可以選擇與其他共有人協商處理持分,或者依法請求法院裁定分割共有物,以獲得相應的利益。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儘管透過拍賣房屋持分來收回債權的難度較高,但仍有其他替代方式來行使其權利,確保其債權不致於完全落空。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買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1條第1項)
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民事判例)
另外,有關房子持分(法律上的正確用語稱為「應有部分」)的拍賣與一般對不動產的拍賣,程序上是大同小異的,不同的地方在於持分同一不動產的其他共有人在有人出價拍定時,可以依同一條件優先購買這間被拍賣的房屋持分的權利。
要注意的是,由於拍賣持分的標的物(房屋)通常不點交,所以較少有人有意願來投標,最後流標,債權人很有可能較難藉由拍賣房屋持分的方式,收回債權人的錢。當然,若沒有人出價投標,債權人是有權利用債權人債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來承受購買這個產權持分的。這樣一來,就換成債權人和債權人朋友的兩個兄弟共同持分這間房屋,之後債權人可依共有人的身分來行使對該不動產的持分權利。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相關法條=民法第873條=民法第881-1條=非訟事件法第72條=非訟事件法第73條=非訟事件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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