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已還錢,謄本上卻留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尚未到期」,可否訴請塗銷抵押權?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期日影響其擔保範圍,現行法律已不允許存續期間的約定,以確保抵押權的適用範圍清晰明確。此外,雖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會因特定時點上無債權存在而自動消滅,但在確定不會再有新的債權發生或所有擔保債權均已過時效的情況下,抵押人可以依法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確保不動產權益不會無謂受限。對於實務操作而言,無論是抵押人還是債權人,在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充分理解其確定期日的影響,並適時檢視擔保範圍,以確保雙方權益皆獲得適當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所謂之「存續期間尚未到期」之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規定源自民法第881-1條,其本質仍為設定於不動產上的抵押權,但其特點在於可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然而,這些債權僅限於特定的法律關係所產生的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例如,某企業家為獲取資金,與銀行訂立一份中長期放款合約,並提供自己的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期限為20年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給銀行,最高額度為5000萬元。這種設計的優點在於企業家可以經營需求,向銀行分次借款,並且當企業資金充裕時,可以選擇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而無需每次都重新設定新的抵押權,這樣的機制讓企業的財務管理更加靈活。
同時,當20年期限屆滿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將確定,並且銀行可在最高5000萬元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這種制度對於金融機構而言也提供一定的保障,確保其貸款有相對穩定的擔保來源。
然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在設定與登記時須特別留意相關規定,特別是關於「一定範圍」或「一定法律關係」的約定,這些內容需在登記時明確記載,通常會透過提供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作為登記簿的附件,以確保其有效性。若該契約書對法律關係的描述不夠明確,則可能被認為是「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因而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而導致無效。
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指足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歸於確定之特定日期。此項確定期日有由抵押權當事人約定而生者,爰本部修正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即增有該約定之欄位。又抵押權之當事人有此約定者,具有限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應以於確定期日前所生者為限之功能,此與民法修正施行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權利存續期間之約定,而僅限於該期間內所生之債權始為擔保範圍者,具有相同之旨趣。惟依修正後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之意旨,96年9月28日以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僅許有確定期日之約定,而不得再有上述存續期間之約定,以免誤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身之存續期間,致生效力上之疑義。基此,原已登載權利存續期間之抵押權,當事人依修正後民法擔保物權規定申辦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登記時,當事人應於抵押權變更契約書第(17)欄約定:「變更前: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變更後: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年○○月○○日」;登記機關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之登記時,應併同刪除原約定之存續期間。(內政部96年10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2983號函)
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是指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歸於確定的特定日期,當事人可以透過約定來決定此確定期日,因此內政部在修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時,特別增設該約定的欄位,讓當事人可以明確記載確定期日的內容。依照規定,當抵押權當事人約定確定期日後,其功能即為限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僅限於該確定期日前所產生的債權,這與民法修正前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約定的存續期間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礎。
過去,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約定存續期間,並且僅在存續期間內發生的債權才能納入擔保範圍,然而,修正後的民法第881條之4的規定,自96年9月28日之後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僅允許約定確定期日,而不再允許存續期間的約定,以避免混淆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身的存續期間,導致效力上的爭議。
因此,若原本的抵押權登記內容載有存續期間的約定,當事人依照修正後的擔保物權規定辦理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登記時,應於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中約定變更內容,例如「變更前: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變更後: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年○○月○○日」,而登記機關在辦理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登記時,應同步刪除原先約定的存續期間,以符合修正後的規範。
此外,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塗銷問題,必須理解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它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在最高限額內發生的不特定債權提供擔保,因此,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尚未到期之前,即便某一時點上沒有債權存在,仍無法訴請塗銷抵押權,因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仍可能在未來產生新的債務關係,而該抵押權仍需持續擔保這些可能產生的債權。
因此,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存在並不以現有債權是否存在為條件,也不會因擔保的債權已清償而自動消滅,這點與一般抵押權的運作方式不同,因為一般抵押權通常是針對特定債權設定,一旦該債權清償,抵押權即喪失效力。
然而,若確定不會再發生新的債權,例如某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因為買賣契約所設立,而該買賣契約已經終止,相關的債權也全部清償完畢,並且未來不會再有新的債權產生,則抵押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
如果此時抵押權人拒絕配合塗銷,抵押人應先透過存證信函正式請求塗銷,表明所有擔保債權均已清償且未來不會再產生新的債權,若抵押權人仍不願意辦理塗銷,則抵押人可以提起訴訟,並搭配還款紀錄、存證信函等相關證據,主張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塗銷抵押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81-1條=民法第88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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