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抵押權的設定對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無論是普通抵押權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都能確保債權人能夠優先獲得清償,並降低因債務人資產不足而無法受償的風險。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為債權人提供一定的靈活性,但其適用仍應受到合理限制,不能任意擴大擔保範圍至與原約定無關的偶發性債權。法院的見解強調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適用原則,確保其仍然維持在當事人可合理預見的交易範圍內,以平衡債權人與抵押權人的權益,並確保金融交易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在實務運作中,當事人應謹慎訂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並在契約中明確規範,以避免未來發生爭議或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因此,在與金融機構或其他債務人簽訂抵押權契約時,應審慎選擇適當的抵押權類型,並確保契約內容符合自身的擔保需求,以充分保障自身的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擔保範圍。然而,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擔保範圍,並不限於法律列舉的債權類型。不過,若契約中約定的擔保範圍超出法律既定範圍,則仍須經過登記,方能發揮抵押權的效力,確保法律上的可執行性。
在抵押權設定方面,主要區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的程序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如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其債權,並確保日後能優先就該不動產的賣得價金受償。此種抵押權設定不會影響抵押物的占有權,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仍可持續使用該不動產,而無須移轉占有。在實務上,普通抵押權的設定須以書面契約為基礎,並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確保抵押權的公示效力,使其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881-1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民事判決:「……僅於解釋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時,應考量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原係因應長期或繼續性之交易、融資而生,對於偶然發生、非當事人可預見之債權,應予以排除,合理界定擔保債權之範圍。」
民法第881-1條的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以確保債權人在最高限額內,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具有擔保權利。這與普通抵押權不同,普通抵押權僅擔保特定債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則適用於持續性或長期授信關係,例如企業與銀行間的信用融資、循環貸款等,允許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反覆動用同一擔保,不必每次借款都重新設定抵押權。
然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仍須合理界定:「……僅於解釋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時,應考量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原係因應長期或繼續性之交易、融資而生,對於偶然發生、非當事人可預見之債權,應予以排除,合理界定擔保債權之範圍。」這表示,在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時,應當回歸該制度設立的本質,亦即其目的在於擔保雙方長期性或持續性的交易關係,而非涵蓋所有可能發生的債務。換言之,若某筆債權的發生是偶然性的、非當事人可預見,且與原本的授信安排無關,則不應納入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以確保抵押權的適用範圍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這項見解在金融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企業授信及金融借貸中,銀行或金融機構經常以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擔保,以確保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得以受到擔保。然而,法院的見解顯示,這類抵押權的適用範圍不能無限擴張,特別是當發生與原授信目的無關的偶發性債務時,債權人不得濫用最高限額抵押權來擴張擔保範圍,否則可能違反誠信原則,也可能影響抵押人的財產權益。因此,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雙方應特別注意擔保範圍的約定,並確保契約內容明確界定債權的種類與範圍,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相較之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則不同於普通抵押權,其主要特徵在於擔保的債權並非單一確定的債權,而是在最高限額內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的多筆不特定債權。這類抵押權通常適用於金融機構對企業或個人提供的綜合授信額度,例如循環信用貸款、銀行透支額度等,確保金融機構在最高限額內能對未來發生的債權獲得擔保。因此,最高限額抵押權能夠為債權人提供較大的靈活性,使其能夠在一段時間內重複使用同一筆擔保,減少反覆設定抵押權的成本。
與普通債權相比,具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在執行程序上具有優勢。當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抵押權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須經歷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即可進入強制拍賣或變賣抵押物的程序,迅速獲得清償。相對而言,無抵押擔保的債權人則需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方能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較為繁瑣。此外,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將優先分配給抵押權人,而其他普通債權人僅能在抵押權人受償後,依剩餘財產進行分配,若債務人的資產不足,其他債權人甚至可能無法獲得任何清償。因此,抵押權的設定不僅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提高債權回收的安全性,確保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仍能有效實現債權。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
(相關法條=民法第8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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