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人不見很多年,擔保借款的抵押權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點須視契約是否有約定清償期限而定。若契約有明確約定期限,則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若契約未載明還款期限,則通常須經債權人催告後才開始計算時效,未發出有效催告,因此借貸契約的消滅時效尚未起算,抵押權仍然有效,無法主張塗銷的抵押權。此外,即便擔保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仍可存續5年,因此抵押權人應於時效內行使權利,以確保自身的擔保利益不致喪失。
律師回答:
一份消費借貸契約,且該契約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實務見解,由於債權人從未對債務人訂立一個月以上的催告期限,因此該筆借貸契約的消滅時效尚未開始計算,債權人仍可依據契約請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此外,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提供的土地仍享有抵押權,因為抵押權的存續具有「消滅上的從屬性」,即若擔保的債權尚未消滅,則抵押權亦繼續存在。因此,在本案例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消費借貸契約仍然有效,債權人的抵押權亦未消滅,因此主張塗銷債權人的抵押權,並無法律上的依據。
關於這個問題,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點,原則上依據民法第128條的規定,即從請求權人「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時開始計算,亦即法律上無障礙可以行使請求權之時點。這表示,只要請求權人已經能夠主張其權利,時效便開始計算,而並非請求權人實際上是否意識到或是否有能力主張其權利。此外,即便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而無法行使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計算仍不因此而中止,而是繼續進行。
至於何謂「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則需依據契約是否有約定清償期來判斷。若契約有約定清償期限,則從契約約定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時起算請求權的行使時間,並依據請求權的性質適用不同的消滅時效,如15年、5年或2年等。然而,若契約未約定清償期限,則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可能會有所不同。依照民法第145條規定,雖然擔保債權因時效消滅,但債權人仍可對擔保物(如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行使擔保權,以確保其債權回收。不過,該條文的適用範圍不包括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請求權,因此這類請求權仍應適用一般的消滅時效規定。
民法第478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在一般契約中,若沒有明確約定清償期限,通常認為債務人自契約成立時即負有清償義務,因此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從契約成立時開始計算。然而,若為消費借貸契約,債權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若債權人未經催告,則時效不會開始起算。因此,實務上認為,若消費借貸契約未載明還款期限,則必須待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義務後,消滅時效才正式起算。這點對於確保債權人的權益極為重要,因為若債權人從未進行催告,則時效並不會開始計算,請求權仍可繼續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第880條亦規定,若原擔保的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則抵押權人必須在債權時效消滅後的5年內行使抵押權,否則抵押權將隨之消滅。因此,即便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無法再向債務人主張,但若抵押權人仍於5年內行使抵押權,則仍可透過變賣抵押物來獲得清償。因此,對於抵押權人而言,應特別注意時效的起算點與存續期間,確保自身權益不會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行使權利的機會。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消滅時效-消費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145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8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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