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何時確定?送達不合法如何救濟?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寄出的支付命令一旦合法送達並產生送達效力,債務人應於送達生效後的二十天內得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若逾期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發生確定效力,債權人便可憑藉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這項法律設計旨在提供債權人一種簡便且有效率的債權實現機制,使其無須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即可獲得法院認可的執行名義,同時也賦予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機會,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後,若債務人未於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即得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的規定,支付命令在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將發給確定證明書,使該支付命令成為具有執行力的名義。
 
支付命令一經債務人提出合法異議,即當然失去其效力,無需法院作出任何裁判,此時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將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的規定,督促程序即告終結,案件將進入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當債務人未能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具有執行名義,法院應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持支付命令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例如,在本案例中,甲因出國未能於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遂依法發給債權人丁某確定證明書,丁某即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法院對甲名下財產執行,以滿足其債權請求。支付命令的效力取決於法院的合法送達程序,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後始得確定。
 
法院在核發確定證明書時,乃以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為前提,若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則債務人的二十天異議期間即無從起算,因此法院若誤發確定證明書,應當依法撤銷該證明書。
 
對核發確定證明書之處分,提出異議,即確定證明書為法院書記官所核發,可以依依民事訴訟法依第240條,對於書記官所核發確定證明書之處分不服。請記得,對於書記官之處分不服,應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
 
對執行法院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通常債權人拿到確定證明書後,會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認為確定證明書為誤發,執行名義並未成立,可以依依強制執行法依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
 
合法送達之意義
關於合法送達的方式,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多種送達方式以確保債務人知悉法院命令。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法院可將支付命令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於其他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時行送達。
 
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
 
「寄存送達之處所如確為應受送達人當時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於該處所為之寄存送達即為合法,僅送達之效力延至寄存後之十日始發生而已。」(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88號民事裁定參照。)
 
例如,若支付命令送達至甲所居住大樓的管委會警衛並由其代收,則該支付命令即已發生送達效力,而無須債務人親自簽收;即使甲未實際簽收或事後否認收到,該通知於警衛代收時即已產生法律效力。同理,若法院送達支付命令至甲的住居所,甲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亦不影響該支付命令的送達效力。
 
支付命令寄存送達雖然能生合法送達效力,倘債務人「長期未居住於設籍之地址」,法院曾因此質疑支付命令寄存送達於該地址之合法性,並據以廢棄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參照。)
 
除此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法院可將支付命令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則可將文書交由具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並視為合法送達。
 
此外,若送達無法依前述方式進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法院可採取寄存送達方式,即將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工作處所門首,另一份則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使應受送達人知悉該寄存事實並前往領取。唯有同時具備寄存送達與張貼送達通知的程序,方構成合法送達。
 
甲因出國而未能得知法院已發出支付命令,也未曾親自至當地派出所領取,然而寄存送達規定,該支付命令自寄存於警局後經過十日即生送達效力,因此即使甲不知情,也視為已合法送達。法院寄出的支付命令一旦依上述方式送達並產生送達效力,債務人應於送達生效後的二十天內得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若逾期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發生確定效力,債權人便可憑藉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救濟程序-確定證明書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事訴訟法依第240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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