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在執行程序中,如何救濟?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確定後,債務人雖仍有補救機會,但程序相對繁瑣且耗時,因此收到支付命令時應即時處理,若認為債權有疑義,應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以避免未來須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來挽回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支付命令程序中,「債務人異議」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對整個程序的影響甚大,因此需要詳細說明。當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於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立即失效,無法再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與第519條的規定,債權人原先的支付命令聲請,將被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若請求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案件將先進入強制調解,若調解不成則轉入訴訟程序。法院可能會要求債權人補交起訴所需的裁判費,若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補交,法院將裁定駁回起訴,視同未起訴,但債權人日後仍可重新提起訴訟。若債權人補交裁判費或調解費,案件則會正式進入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法院將進行實體審理,以決定債務是否成立。因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應即時評估是否要提出異議,以免錯過時機。
 
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
但此時債權人原支付命令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50萬臺幣以下的小額訴訟會強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就進入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403條),法院可能會要求債權人補交起訴的裁判費;若不補交,起訴就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視同未起訴。但起訴被裁定駁回後,債權人日後還是可以再重新起訴。如果有補交裁判費或調解費的話,這時候就會進入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債務人要如何異議?
 
若債務人未在二十日內異議,則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的財產如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等皆可能被扣押或查封,帳戶甚至可能被凍結。要解除這些執行措施,債務人必須提起民事訴訟,待判決勝訴確定後,再向法院聲請撤銷原來的強制執行程序,但整個訴訟過程可能極為漫長,且最終結果無法保證勝訴,因此異議程序的時效至關重要。若債務人認為支付命令不合理,只要於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即可使支付命令失效,且無需附上任何理由,程序相對簡便。支付命令失效後,案件轉入一般訴訟程序,法院將進行實體審理,債務人也可有充分機會表達立場,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因為支付命令確定後的效果對債務人太不友善,所以法律規定也有做一些彌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認為該支付命令有問題,只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不需附任何理由,支付命令就會失效。(參民事訴訟法第516、519條)支付命令失效後,雖然承前開所述,會轉而進入一般訴訟程序,但因為法院會進行實體審理,債務人也可以有向法院表示意見之機會,能夠進行較完整的攻擊防禦,程序上較有保障。
 
債務人如果來不及異議怎麼辦?
然而,若債務人未能及時提出異議,仍有補救措施可採取。首先,債務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向法院主張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並不存在,若勝訴,債權人便無法再基於該支付命令向債務人追討款項。此外,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債務人可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同時,向法院聲請提供擔保,以請求暫時停止強制執行,法院若准許,則執行程序將在判決確定前暫停。若債務人希望最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可進一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可選擇單獨提起此訴訟,或與「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合併請求,法院通常會在確認債權不存在後,一併判決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若債務人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仍可在「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確定後,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以請求撤銷執行,實務上結果亦相同。然而,若債務人未能及時異議,且強制執行已完成,財產已經移轉至第三人,則必須等待「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確定後,方能對財產接收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被執行的財產。此外,若該強制執行程序對債務人造成損害,且債權人有侵權責任,債務人可依據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相應賠償。
 
救濟程序-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若是來不及向法院異議,也不用擔心,還是有機會可以補救。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之訴」,向法院主張債權不存在(參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勝訴的話對方就不能再以支付命令主張的債權要求債務人付款。
 
若是已經開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提起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後,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向法院表示願意提供一定的擔保,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參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法院准許的話,就會裁定該強制執行的程序,在「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判決確定前,都會暫時停止。
 
若已經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且尚未執行終結的話,因為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有針對債權人所主張債權等實體的事實認定,前開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也只是暫時性的,所以若想要終局地撤銷這個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可以針對這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參強制執行法第14條)。
 
而提起方式可選擇另訴提起,或是直接與「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合併請求。但法院都是實體上已確定債權不存在後,才會判決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故若是以合併請求的方式,法院就可以在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判決時,同時判決「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
 
若只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沒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還是可以等到「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之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參強制執行法第12、13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也是一樣的。
 
債務人來不及異議,而已被強制執行而移轉財產怎麼辦?
如果債務人來不及異議而已被強制執行,且已經有財產被移轉,債務人必須等到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以後,才能夠另外再向接收財產的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被移轉的財產(參民法第179條)。而若該強制執行程序有造成債務人損害,且債權人應負侵權責任時,債務人還可以向其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參民法第184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救濟程序-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強制執行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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