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如何救濟?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債務人認為支付命令內容與實際債務情況不符,應把握二十日內的法定異議期間,以免支付命令確定後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導致自身權益受損。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即可據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債務人應積極行使異議權,避免支付命令確定後面臨財產執行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若發現支付命令的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依法向發出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且無須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16條及第518條的規定,債務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便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的規定自動失去效力,不會產生執行力。
 
因此,若債務人認為支付命令內容與實際債務情況不符,應把握二十日內的法定異議期間,以免支付命令確定後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導致自身權益受損。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即可據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債務人應積極行使異議權,避免支付命令確定後面臨財產執行的風險。若債務人錯過異議期間,支付命令將確定,這時候要推翻支付命令的方式就會變得更為困難,因為支付命令雖然不像確定判決具有既判力,但仍具有執行力,債權人可直接憑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此時仍主張支付命令所載的債權不存在或內容有誤,則必須透過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救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的規定,債務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法院審理並確認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不存在,若法院判決債務人勝訴,則債權人將無法再以支付命令主張債權,已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也可據此撤銷。然而,由於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屬於正式訴訟程序,訴訟期間可能較長,且債務人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支付命令內容確實與事實不符,因此程序相對繁瑣,且若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債務人還須進一步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的規定,法院可依債務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債務人必須準備擔保金或其他擔保方式,才能暫時避免財產遭查封或拍賣。若債務人未能即時聲請停止執行,則在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尚未判決確定前,債權人仍可依法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債務人若認為支付命令內容有誤,最有效的方式仍是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避免日後進入執行程序。
 
 
 
此外,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送達程序存有疑義,例如未實際收到法院寄送的支付命令或送達地址有誤,亦可據此向法院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進而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或異議強制執行。
 
實務上,若支付命令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至戶籍地址,而債務人長期未居住於該地址,法院可能會認定送達程序存有瑕疵,此時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救濟,主張支付命令不生效力。若債務人來不及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已確定,且強制執行已經進行並導致財產遭查封、扣押或拍賣,債務人仍可透過「不當得利之訴」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來請求返還已遭執行的財產或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若債權人基於支付命令不當取得財產,債務人可請求返還,但該程序可能較為複雜,且仍須舉證支付命令確有錯誤。
 
因此,債務人若認為支付命令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最直接且有效的救濟方式仍是及時提出異議,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若債務人無法在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積極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其他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權利,以免財產遭到強制執行後,才面臨更為繁瑣的法律程序來進行補救。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瀏覽次數:127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