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怎麼辦理?給付特定物或不動產可以聲請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是一種高效的債權追討工具,但適用範圍有限,僅限於請求金錢、有價證券或可替代物,且聲請人必須已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此外,支付命令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取決於送達程序的順利與債務人的反應,因此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前,應先確認債務人的住址是否準確,以確保送達無誤。若債務人可能提出異議或債權關係較為複雜,則可考慮直接提起訴訟,以免支付命令失效後仍需進行冗長的法律程序。無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皆應熟悉支付命令的流程與法定權利,以確保自身的法律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支付命令」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的督促程序,主要是讓債權人在發生債權不獲清償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無異議時,可以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債權人欲聲請支付命令,須注意下列幾點:
 
請求給付的內容
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才能聲請支付命令,換言之,若是主張借款債權存不存在等類型,就不能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是督促程序,債權人只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讓法院得到大致如此的心證即可,但在正式訴訟中,主張有利事實者負舉證責任,需要證明有借款合意,且已交付借款給事實,因此,為保證自己權益,於當初借款之時,建議立書面證據,明確約定借款金額、清償日期、借款利息,借款支付及清償方式等,並避免以現金交付,盡量以留下金流記錄之匯款或票據,以利事後舉證,若無法證明交付事實,則是討不回債務。
 
在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須符合幾個基本要件。首先,請求的標的須為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並且數量應為確定的,例如請求償還借款、支付貨款、歸還已發行的支票等。如果請求內容涉及不動產或特定物的交付,例如要求交還某間房屋或特定的機器設備,則支付命令將不適用,債權人須透過民事訴訟處理。其次,債權人本身不得仍負有對待給付義務,即債權人已經履行了其應履行的部分。例如,在買賣交易中,若賣方尚未交付貨物,即使買方尚未支付貨款,賣方也不能聲請支付命令,而應先履行交貨義務後,才能向法院請求買方支付貨款。
 
聲請支付命令時,需向法院提交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若為法人則應提供統一編號與主要營業地址)、請求金額或請求標的的數量與種類、請求的原因與事實、以及法院的名稱。此外,若請求涉及對待給付,聲請人應附上履行該義務的證明,例如交貨單、匯款證明等,以免法院認定請求條件不符而駁回聲請。法院在審查支付命令時,僅進行形式審查,不會對案件事實進行實質調查,因此,債權人只需釋明請求的原因與事實,讓法院建立「大致可信」的心證即可,而不需像正式訴訟那樣提供完整的舉證材料。
 
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旨在讓債權人在債權未獲清償且債務人無異議的情況下,能夠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然而,支付命令的適用範圍有限,若請求內容涉及不動產或特定物的給付,則無法適用支付命令,債權人應直接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表明當事人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支付命令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如果聲請法院錯誤,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駁回聲請。此外,支付命令的送達方式亦有嚴格規範,若支付命令需送達國外或採公示送達,則法院將不予准許,因為支付命令強調迅速與簡便,若送達程序過於複雜,則違背支付命令的立法目的。
 
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的聲請是專屬管轄的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支付命令之送達
支付命令需對外國送達或是公示送達者,顯然要耗費相當時間,與支付命令講究迅速、簡單之目的不符,故支付命令的送達有上述兩者狀況時,不予准許。若債務人在20日內異議,則視同起訴,反之,若未異議,則債權人得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惟需另外注意,目前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之訴推翻之。
 
當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有二十日的法定異議期間,若債務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立即失效,案件轉為正式訴訟或調解程序。若債務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可憑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然而,儘管支付命令確定後具有執行力,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試圖推翻支付命令,這點也是近年來修法後的重要變革,避免支付命令被不當濫用。
 
在實務上,為了提高成功追討債權的可能性,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時,應儘量提供足夠的證據,例如借據、付款證明、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以確保法院在審查時能夠順利核發支付命令。此外,若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可能在訴訟期間脫產,應考慮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確保日後強制執行時能夠順利實現債權。
 
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應注意幾個重要事項。首先,法院在審理支付命令時原則上不會開庭,債務人可能在未事先知情的情況下直接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因此,一旦收到法院的文書,應立即拆閱,確認內容是否屬實,若有疑問應及時向法院或律師諮詢。其次,若對支付命令的內容有異議,應在二十日內透過郵寄或親自遞狀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避免後續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如果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則債權人可憑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存款、不動產、薪資等財產皆可能被扣押或查封。因此,債務人應確保戶籍所在地有人能代為收取法院文書,以免因未能及時收到支付命令而錯失異議的機會。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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