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能聲請支付命令?外國人可以作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是一種高效且經濟的債權實現工具,但適用的條件相當明確,債權人應事先確認請求的標的符合金錢、有價證券或可替代物的範圍,並確保自身已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此外,債務人的送達地址也需明確,以免因送達問題影響程序進行。無論債權人是否為外國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可以透過支付命令迅速主張權利,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的規定,凡是債權人所請求的標的是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可以替代的物品,且數量確定,皆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也就是說,無論是借款未清償、買賣契約所欠貨款、房租未支付,甚至是某人應交付特定數量的稻米或未履行支票兌現的義務,這些情況都符合支付命令的聲請條件。
換句話說,只要是涉及金錢或特定數量的可替代物,即可透過支付命令來快速取得法院的核發文件,並在債務人未異議的情況下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儘管支付命令程序相對簡單,仍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的規定,聲請人必須已經履行對待給付義務,也就是說,若債權人的請求是基於雙方的合約關係,例如買賣或租賃,則債權人應先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法院可能會認為聲請欠缺條件,而駁回支付命令的聲請。
此外,支付命令的送達也有一定限制,法院不得將支付命令送達至國外,亦不得採取公示送達的方式。換言之,若債務人身處國外,或者其住址不明,需要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公告,則支付命令程序將無法進行,債權人必須改採其他方式,例如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聲請支付命令前,債權人應確認債務人的送達地址是否明確,否則即使法院核發了支付命令,仍可能因無法完成送達而導致程序無法進行。
此外,外國人是否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無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皆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聲請人是合法的債權人,且請求的標的符合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可替代物之一定數量,就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借據、發票、匯款證明、合約等,法院便會依法審查形式要件並核發支付命令。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聲請人是外國人,可能會涉及程序上的語言問題,例如聲請文件是否須翻譯、公證等問題,此外,若聲請人本身在台灣無適當的住所或辦事處,可能還需委託代理人或律師代為聲請。
至於債務人若為外國人,則需特別確認其居住地是否在台灣,因為如前所述,支付命令的送達不得於國外進行,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國外,則支付命令程序將無法適用,債權人必須改以正式訴訟方式追討債權。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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