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支付命令」?追債方式的好方法?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對支付命令聲請的審查依照法律規定僅採書面審理,僅要形式要件完備,且請求內容在表面上具有合理依據,法院原則上都會准許,因此整個流程能夠進行得相當快速。相較於一般訴訟,支付命令的程序不需法院實質審理案件的法律關係,亦無需開庭審判,能夠大幅減少訴訟程序的時間與成本,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極具效率的合法追債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一種快速、簡便且成本較低的合法追債方式,適用於債權人請求金錢給付、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或其他金錢替代物時。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的規定,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經書面審查後,若形式要件完備,將直接核發支付命令,無須開庭或詢問債務人。支付命令經合法送達後,若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可憑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然而,支付命令的適用仍需注意送達風險,若債務人住址不明或無法順利送達,法院將無法以公示送達進行,支付命令亦將失效。此外,若債務人有脫產嫌疑,聲請支付命令可能導致對方迅速移轉財產,因此建議債權人可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以確保將來的強制執行能順利進行。
另需考量的是,若債務人預計將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程序可能無法順利進行,反而轉入訴訟或調解程序,若確定對方勢必異議,則可考慮直接提起訴訟,以避免多繞一段程序。在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仍須自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確認債務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薪資、不動產、存款等,否則即便取得支付命令亦可能無法順利回收債權。因此,在聲請支付命令時,可同時評估是否搭配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以避免債務人將財產轉移。聲請支付命令前,債權人亦應確認已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否則法院可能以欠缺聲請要件為由,駁回支付命令聲請。
支付命令的聲請流程相對簡單,首先,債權人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可至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網站下載範本填寫,並準備相關證據文件,如借據、契約、匯款證明等,接著將聲請狀及證據遞交法院,並繳納500元裁判費。法院可能會要求補交資料,例如戶籍謄本,應依規定期限內補正。聲請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提出,若錯誤提出至無管轄權法院,則將被駁回。支付命令的流程包括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進行書面審查、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債權人與債務人,若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債務人於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冗長的法院審理程序,因此能夠更快地實現債權。此外,支付命令的裁判費用相較於一般訴訟便宜許多,僅需500元,若債務人在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則該裁判費可由債務人負擔,並可與債務款項一併進行強制執行。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得支付命令成為債權人迅速回收債權的有力工具,特別適用於小額欠款的情形。因此,若遇到債務人拖欠款項遲遲不還,且案件的爭議性不高,債權人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這無疑是最適合的追債方式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須合法送達才能生效,若債務人住址不明且無法送達,則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若支付命令於三個月內未能送達,則將自動失效。未來若債權人找到新的住址,仍可再次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該程序則可採用公示送達方式進行。此外,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有所異議,則可於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無須附理由,只需提交書狀註明「異議」二字即可,一旦異議成立,支付命令即告失效,案件將轉入正式訴訟程序,因此債權人在選擇支付命令程序時,應先評估債務人是否可能提出異議,以避免程序延遲。
2015年修法後,支付命令雖仍具有執行力,但不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若債務人錯過異議期間,仍可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來爭執支付命令內容,避免遭受不當執行。因此,收到支付命令後,最重要的原則是立即確認內容,若認為債權不存在或金額有誤,應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若不確定可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身權利不被侵害。支付命令程序雖然提供債權人快速追討債務的方式,但仍應謹慎評估送達風險、債務人反應及保全措施,以確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
然而,儘管支付命令是一種簡便且快速的程序,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採取此途徑。如果債權人無法確定債務人的送達地址,或需進一步調查對方的姓名與身分資料,支付命令的送達將面臨困難,因為支付命令無法採用公示送達,若無法在三個月內合法送達,支付命令將失效。
此外,若案件具有高度爭議性,或事證須透過法院進行調查才能確定,債務人亦可能提出異議,使案件最終仍需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一來,原本想透過支付命令省時省力的目的便無法達成。因此,對於這類可能引起爭議或送達有困難的案件,債權人應審慎評估是否適合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選擇提起訴訟,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延誤。
另一方面,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影響甚大,因為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存款、薪資、不動產等皆可能面臨查封、扣押或拍賣。
因此,當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時,務必即時且妥善處理,若對債權存有疑問或認為債務不成立,應在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債務人將須面對強制執行的風險,屆時即便事後透過訴訟討回公道,仍可能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為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應立即確認內容,若有疑問應諮詢律師或親自至法院查詢,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支付命令雖然是一項便利的法律工具,但無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皆須審慎應對,債權人應確保案件適合透過支付命令處理,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導致失敗,而債務人則應在收到支付命令時及時採取行動,以確保不會因疏忽而喪失抗辯機會,最終導致財產遭強制執行的後果。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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